家庭关系纠纷中,探望权与抚养费常常成为矛盾的焦点。当一方的探望权未能得到实现时,有些当事人可能会认为自己有理由拒付抚养费。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种做法是否可行呢?
哈某(男)与麦某(女)经法院判决离婚,孩子归麦某抚养,哈某享有探望权,每月需支付800元抚养费。然而,在离婚后的实际生活中,麦某以各种理由阻碍哈某探望孩子,使得张某的探望权形同虚设。哈某觉得自己连见孩子一面都如此困难,心中十分愤懑,于是决定停止支付抚养费,以此来表达自己的不满。麦某则以哈某拒付抚养费为由,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楚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哈某补齐抚养费并按时支付后续费用。
巴楚法院执行局承办法官先对双方进行了深入的调查和了解。认为这起案件不仅仅是简单的金钱与权利的对抗,背后更涉及到孩子的成长以及父母双方的情感需求。于是,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一方面对麦某阻碍哈某探望孩子的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明确指出探望权是法律赋予哈某的合法权利,麦某有义务协助实现;另一方面,也向哈某解释,探望权与抚养费是两个独立的法律概念,不能因为探望权未得到实现就拒付抚养费。
最终双方达成协议:哈某继续按时支付抚养费;麦某愿意哈某探望孩子。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同时,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这明确表明,探望权与抚养费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产生的两种不同的法律权利和义务,两者并不相互依存,不能互为因果。
法官说法
虽然哈某的探望权被侵犯令人同情,但拒付抚养费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抚养费是为了保障孩子的生活、教育等基本需求,是父母对孩子应尽的法定义务,与探望权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如果一方的探望权受到侵害,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但绝不能以拒付抚养费这种损害孩子利益的方式来对抗。同样,对于麦某而言,必须尊重哈某的探望权,积极配合,这也是对孩子健康成长负责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