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朱斌)轮胎压路机是否属于必须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辆?如遇事故,是否应该在法律规定的交强险限额内先进行赔偿?近日,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小魏驾驶小型轿车因操作不当,与郝某停放在道路最右侧车道的轮胎压路机发生碰撞,造成小魏受伤、两车受损。交警部门认定小魏自负主要责任,郝某负次要责任。郝某系一工贸公司雇员,小魏认为,郝某驾驶的轮胎压路机属于机动车,理应该购买交强险,工贸公司未为其购买,应首先在法律规定的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损失198000.00元,然后按照责任比例赔偿剩余损失。
后因协商未果,小魏向建始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某工贸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53223.00元,计算方式为“(382079.93-198000)x30%+198000”。
轮胎压路机如果属于必须投保交强险的车辆而工贸公司没有投保交强险,则某工贸公司应依照法律规定先在法定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小魏损失198000.00元后,再按责任比例(30%)赔偿小魏剩余损失,反之则工贸公司仅赔偿小魏全部损失的30%,两者的计算结果存在较大悬殊。那么轮胎压路机到底属不属于必须投保交强险的车辆呢?
工贸公司负责人表示,是不是必须投保交强险,双方当事人说了不算,请求法院依法认定,法院怎样裁判,我们就怎样执行。
由于认定轮胎压路机是否属于机动车以及是否属于法律规定必须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系比较专业问题,法院依法委托专门机构进行了鉴定。
经鉴定,该轮胎压路机“属于机动车范畴中的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属于道路行驶机动车辆”。据此,法院认定该轮胎压路机不属于须强制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判决某工贸公司按30%的比例,赔偿小魏损失108360.00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某工贸公司负责人第一时间履行承诺,按判决赔付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