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交群聊打破了原先“1V1”沟通的限制,实现了单一聊天到多人社交的跨越。有时群组内的成员难免产生争执,你不退、我不让,谩骂侮辱频发,最终“战火”甚至会蔓延至法庭之上。近日,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邻里纠纷在微信群中互骂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因原、被告双方均有不当行为,存在过错,法院驳回了双方的诉讼请求。
李某、贾某均为某小区业主。2021年1月29日,李某在人数为240人左右的小区业主微信群中与贾某第一次发生冲突,二人因讨论小区地下车库灯光过暗、是否应该申请物业加装照明这一问题观点不同,后发展为两人及配偶在该群内互相谩骂。
2023年3月20日,在另一人数为450人左右的微信群中,两家再次因此前问题发生冲突。李某选择报警并上门欲与贾某夫妻当面沟通,但此时贾某夫妻并不在武汉居住,家中仅有贾某岳父,李某遂要求贾某岳父向其道歉并拍摄了42秒视频发送至该微信群内。后贾某夫妻认为李某未经贾某岳父同意,便将视频发布于微信群,侵犯了贾某岳父的肖像权,两方争执不止。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贾某发表道歉声明并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贾某夫妻提起反诉。庭审中,双方均提交了医院门诊治疗记录,症状诊断为焦虑、失眠、心悸。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名誉权及相邻关系的规定,李某、贾某所在的微信群属于网络平台中的公共场所。在网络公共平台中,使用者、参与者均负有维护网络环境正常可持续运行的责任,网络发言不应当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对于他人的不当发言,任何人都不应当以侵权的方式维权。本案中,双方在微信群中的不当发言,不仅损害双方和谐的相邻关系,也给在微信群中的其他业主做了不好的示范,造成了不利的影响。双方在网络平台中相互言语攻击,既损害了文明的网络环境,又降低了自身的社会评价,与我国文明、和谐、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因李某、贾某在处理微信言论过程中均存在过错,应为各自的不当行为承担责任,故对双方要求对方发表道歉声明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求,法院最终均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网络空间是现实社会的延伸,虽然是虚拟空间,但并非法外之地。因互联网传播迅速,当事人在网络平台上受到的伤害往往会被十倍百倍放大,公众在网络平台上发言应当遵纪守法、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法官提示,邻里关系需要建立在互相尊重基础上,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保持必要的冷静克制及必要限度的容忍,正确利用好邻里交流平台,共同构建和谐、美丽、文明的邻里关系,共享共建积极向上、和谐文明的社会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