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绝非法外之地 侵害他人名誉权需担责
2023-06-28 11:08:33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杨蕾
 

  “法官,李某在某网络平台对我进行人身攻击,直播间开专场对我进行谩骂,还公开我们的聊天记录,又私下建群曝光我的照片,我要求李某停止侵害向我赔礼道歉,并给付我精神损害赔偿费。”

  “法官,陈某也在网络上发布文章,同别人连麦编造不实信息诋毁我,我要求陈某停止侵害向我道歉。”

  近日,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钢城法庭妥善化解了一起因网络主播之间互相侮辱、谩骂引起的名誉权纠纷。

  原告陈某和被告李某都是某网络平台的主播,2022年8月,原、被告双方在各自主页上发布文章,或以开直播、连麦、建群等方式抨击对方,散布信息,引发许多“粉丝”围观。陈某以李某侵犯其名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期间,李某又以陈某侵害其名誉权为由提起反诉。

  考虑到双方在平台上都拥有一定数量的粉丝,在了解基本案情后,承办案件的彭法官及时联系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承办法官说,互联网绝非法外之地,双方的行为均为侵害他人名誉权的侵权行为。对双方在网络平台上互相抨击的不当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双方的行为不仅对双方个人的社会评价造成了影响,也污染了公共网络环境,有悖公序良俗,责令双方立即停止侵害,并引导双方进行反思,侵犯他人名誉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经过释法明理,双方当事人情绪逐渐平复,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表示不会再在互联网上实施类似行为。原告陈某主动撤回起诉,被告李某也撤回反诉。一场因在互联网平台上相互侮辱、谩骂引起的纠纷就此平息。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互联网绝非法外之地,互联网用户应规范自身言行,做到文明上网、守法用网,把握好言论边界,避免以身试法,给自己和他人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责任编辑: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