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5日,在第36个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蔡某某贩卖、制造毒品,康某某贩卖、运输毒品,郭某某、俞某某窝藏、转移毒品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对被告人蔡某某以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康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郭某某犯窝藏、转移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俞某某犯窝藏、转移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2020年以来,被告人蔡某某陆续从四川省成都市、陕西省西安市购买制毒物品,多次通过廖某某、被告人俞某某从网上购买防毒面具、滤纸、草酸等物品,准备制造甲基苯丙胺(冰毒)。2021年五六月份,蔡某某在其位于汉中市汉台区张万营村家中和南郑区湘水镇亲戚家中,制造甲基苯丙胺,并将部分甲基苯丙胺、制毒物品藏匿于其租用的住房内。同年9月21日,蔡某某从四川省成都市购买制毒物品,并由他人送至汉中市并自行运回其自建房。
2021年国庆节前,吸毒人员张某某(另案处理)联系被告人康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康某某介绍蔡某某与其见面商定交易毒品的数量、价格。10月4日晚,张某某与康某某从成都到汉中,与蔡某某电话联系交易地点,从蔡某某处购得270余克甲基苯丙胺,连夜驾车返回四川。同年10月17日,公安机关抓获蔡某某后,其前妻被告人郭某某告知其子被告人俞某某将蔡某某在其家存放的8.3克甲基苯丙胺,转移至俞某某家中。后公安机关先后在蔡某某家、蔡的亲戚家、租住房内,查获甲基苯丙胺11273.1克。
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贩卖、制造甲基苯丙胺数量巨大,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且拒不认罪,应从严惩处;被告人康某某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270余克,系从犯,认罪认罚,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俞某某窝藏、转移甲基苯丙胺8.3克,郭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二人均认罪认罚,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