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续深化个人破产实践 探索个人破产制度建设
2024-11-14 11:06:56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个人破产制度研究课题组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赋予深圳探索个人破产制度的重大改革任务。为了贯彻落实中央有关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特区先行先试的作用,2020年,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支持指导下,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会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大胆探索,研究出台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颁布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深圳制定的第一部专项立法,也是我国首部个人破产立法,标志着深圳率先在全国启动了个人破产制度改革。

  一、深圳个人破产制度改革的创新设计

  1.科学设计破产程序。《条例》将破产程序分为破产清算、重整、和解三种。一是破产清算,即债务人通过破产清算程序,除依法保留的豁免财产以外,将全部财产分配给债权人用于清偿债务。经过考察期,遵守行为限制、没有破产欺诈的“诚实且不幸”的债务人,可以依法免除未清偿债务;二是重整,即债务人有未来可预期收入的,提出合理合法的重整计划方案,经人民法院批准后由债务人执行;三是和解,即债务人通过庭外和解或者庭内和解,与债权人自愿就债务减免和清偿达成和解协议。

  2.合理确定适用条件。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申请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享有五十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

  3.多种手段限制债务人行为。规定了8种禁止消费行为;限制职业资格,债务人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限制借贷额度,债务人借款一千元以上或者申请等额信用额度时,应当向出借人或者授信人声明本人破产状况。

  4.按照国际惯例保留豁免财产。采取财产类别加封顶数额的模式,保留保障债务人及其抚养人基本生活的豁免财产;除勋章或其他表彰荣誉的物品、专属于债务人的人身损害赔偿金、社会保险金以及最低生活保障金外,豁免财产累计总价值不超过二十万元。

  5.严格防范破产欺诈。建立个人破产登记制度,并依法向社会公开个人破产相关信息;人民法院审查破产申请时发现申请人基于不正当目的申请破产的,或者有妨害破产程序行为的,裁定不予受理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但尚未宣告破产时发现申请人有前述情形的,裁定驳回破产申请;债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任何时候发现债务人通过欺诈手段获得免除未清偿债务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存在特定7种行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训诫、拘传、罚款或者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设立专门破产事务管理机构。个人破产事务的行政管理职责由市政府确定的工作部门或者机构行使,主要职责包括:确定管理人资质,建立管理人名册;提出管理人人选;管理、监督管理人履行职责;提供破产事务咨询和援助服务;协助调查破产欺诈和相关违法行为;实施破产信息登记和信息公开制度等。

  二、深圳个人破产制度改革的进展情况

  从检查和调研情况来看,自启动个人破产制度改革以来,深圳中院等单位稳妥有序推进个人破产改革试点,推动个人破产制度改革取得积极进展。

  1.以府院联动为纽带,构建完善破产办理体系。依据《条例》,2021年3月,深圳市成立了全国首个破产事务管理机构——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以下简称管理署),专门承担破产事务行政管理职能,包括管理个人破产管理人、提供相关咨询和法律援助服务、协助调查破产欺诈、实施破产信息登记公开等事务,并在全国率先探索建立了破产审判权与事务管理权相分离机制,构建起司法主导的“法院裁判﹢政府管理﹢管理人办理﹢公众监督”四位一体的破产办理体系。同时,加强府院联动,成立了由26家成员单位组成的个人破产事务管理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研究个人破产制度改革中的重大事项;深圳中院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等26家单位,联合发布《关于创新推动破产事务高效办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协同破解破产办理难点问题,推动破产办理府院联动机制再上新台阶。

  2.以破产审判为中心,完善个人破产配套制度。深圳中院立足审判实践,相继出台《加强个人破产申请与审查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了重整、和解与清算三类程序的申请标准;发布《关于审理个人破产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对债务人、债权人、管理人办理个人破产重整事务作出全流程指引;发布《关于审理个人破产清算案件的工作指引》,明确只有符合丧失清偿债务能力且清偿能力难以恢复的情形,才能申请破产清算。管理署制定《深圳市个人破产信息登记与公开暂行办法》《深圳市个人破产管理人名册管理办法》等文件,探索规范个人破产信息登记与公示工作,明确个人破产管理人资质条件等,全面加强破产事务管理。

  3.以先行先试为目标,形成个人破产司法实践样本。深圳中院以鲜活案例普及诚实免责破产理念,成功审结了一批个人破产示范案件。截至2024年9月底,深圳破产法庭共收到个人破产申请2750件,依法立案审查1215件,裁定受理申请358件,审结个人破产案件288件,其中裁定批准重整计划174件,认可和解协议2件,宣告债务人破产并进入免责考察期5件,因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或草案未通过等原因终结破产程序109件。其中,全国首例个人破产重整案——梁某某个人破产重整案于2023年4月执行完毕,依法免除梁某某剩余未清偿债务,以实际案例诠释个人破产制度挽救“诚实而不幸”债务人的立法目的;以解除经营担保之债为尝试,审结全国首例个人破产和解案——张某个人破产和解案,促成金融债权人综合考量债务人的诚信程度和偿债能力开展和解;以诚信免责为理念,审结全国首例个人破产清算案,依法宣告全国首位债务人呼某某破产,并进入免责考察期。2024年8月,深圳中院向债务人郭某某、李某某送达宣告破产裁定书,首次对夫妻债务人同时宣告破产,所涉债务问题通过个人破产清算程序集中概括处理。此外,该院还顺利办结了不予受理、强制批准重整计划、驳回申请、企业与个人债务协同审理等不同类型的个人破产案件,实现了个人破产基本程序的全面适用,形成了较为丰富的个人破产司法实践样本。

  4.以公开透明为原则,建立个人破产信息公示制度。深圳中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管理署联合印发《关于建立破产信息共享与状态公示机制的实施意见》,建立破产信息和信用信息联动公示机制。管理署印发《深圳市个人破产信息登记与公开暂行办法》,推动个人破产信息从登记申报到信息公开环环相扣、规范管理。通过多个渠道不同形式的公开工作,将个人破产前、中、后均置于债权人和公众监督之下,及时提示债务和破产风险,有效防范破产欺诈。此外,深圳中院还上线了全国首个个人破产综合应用系统——“深破茧”系统,实现个人破产申请和审理全程在线,便利当事人提交申请、及时获得办理情况反馈,进一步提升了个人破产办理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5.以诚信规范为基础,完善破产申请前辅导机制。针对个人破产申请人对破产制度认识存在偏差、申报材料不齐、申报内容不实等问题,深圳中院积极创新面谈辅导机制,采取破产法官一对一面谈辅导的方式,对申请材料及申请人破产原因等先行辅导,加强释法答疑、程序引导,确保符合条件的申请高效转入破产程序。2022年6月起,管理署专门负责个人破产申请前面谈辅导工作,实行“集中讲解﹢一对一面谈”的辅导模式,并组建专业咨询服务团队,进一步引导申请人准确判断偿债能力、合理选择破产程序。截至2024年9月底,管理署共接待群众咨询个人破产事务13970人,申请破产前辅导3649人,向法院共享辅导材料1966份,实现对不符合条件申请人的初步分流,极大地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审查效率。

  接下来,深圳将进一步总结经验,将个人破产制度改革向纵深推进,逐步提升个人破产案件办理总量,形成更多司法实践样本;进一步明确破产法庭与管理署职责边界及工作衔接机制,提升府院联动和部门协作质量;加快制定出台个人破产管理人报酬管理办法、个人破产援助资金管理办法等实施细则,健全相关配套机制,形成更加完善的制度体系。

  (课题组成员:任彤 李玉祥 李秦川 张宏伟)


责任编辑:罗一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