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联合浦东新区工商业联合会主办平台经济服务合同纠纷审判工作白皮书发布会与司法保障民企健康发展调研座谈会。现将发布会和座谈会情况综述如下:
一、平台经济与平台经济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受理情况
平台经济是依托互联网平台为主要载体、数据为关键生产要素、新一代信息技术为核心驱动力的新型经济模式。目前,我国平台经济已经由规模驱动转向创新发展驱动,强调创新、开放、规范、共赢的发展理念。近年来,全国各地持续推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不断优化平台经济发展环境。
伴随资源共享、产业融合、业态创新的不断深化,浦东法院受理的平台经济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日益增多。据统计,2021年至2023年,浦东法院商事审判庭、自由贸易区法庭受理商事领域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共2419件。其中,平台经济服务合同纠纷案件648件,占比28.16%,包括涉产品营销305件,涉线上公共服务123件,涉信息服务111件,涉软件服务109件;2021年受理157件,2022年195件,2023年296件,案件数量逐年上升,同比增幅明显;案件标的额大幅提高,2021年案件标的总额2.659亿元,2022年2.9606亿元,2023年6.012亿元。个案标的额在50万元至100万元区段的案件约占47.06%,2023年与2022年相比标的额超100万元的案件数量增幅高达89.66%;涉外服务合同纠纷案件69件,数量虽不多但增幅明显。
二、平台经济服务合同纠纷案件特点与原因分析
平台经济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呈现以下特点:一是行为瑕疵多样违约频发。平台经济商业服务行为瑕疵形态多样,网络主播未按约直播带货、店铺代管服务提供方未按约对产品作出介绍等情况都易引发违约损害赔偿。在312件服务提供方诉请支付服务费的案件中,需求方以服务质量不符合约定为抗辩理由的超六成。二是请求合同解除较多。平台经济服务模式不一、主体需求多样,合同目的纷繁复杂,包括经营商铺、引流、设立平台等。服务供需双方的合同预期往往存在差异,当需求方的商业预期无法达成时通常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要求终止合作,诉求解除合同的案件占比达32%。三是交易模式易引发争议。部分平台经济商业运行模式开发成本高、服务流程长、潜在风险大,在交易模式中要求服务需求方支付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在对服务质量发生争议时,双方争议焦点常常涉及保证金的全额返还、抵扣或者没收。四是涉及国际国内规则冲突。部分提供跨境运输服务的平台依照国内法自行设置赔偿责任限额并视为与客户之间的约定,与同种跨境运输相关国际条约、国际惯例规定的责任限额出现冲突。
平台经济服务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具体包括:一是小微企业风险控制能力不足。小微企业运营经验不足、创新成本高、价值转化慢。高成本、低收入的运行模式下,多数小微企业治理结构简化,对于履约风险较难把握。二是平台运营模式不规范。互联网平台与传统服务业纵深融合发展过程中市场自主监管存在滞后和不足,平台作为汇集多主体、多资源的虚拟交易场所,出现角色定位不明晰、平台规则不透明的问题。三是行业指引标准存在欠缺。在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中,合同双方对合同目的、履约情况、损失数额发生争议时,在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形下,因缺乏对于直播内容管理、广告发布管控以及平台责任方面的行业标准,双方分歧较难通过行业自治进行调和,更多通过司法程序化解纠纷。四是协同监管机制尚未完善。传统的单一部门、单项职能的线下监管机制尚未建立能够适应平台经济的新模式。针对平台经济服务合同多主体、多时空的特点,线下监管机制难以作出快速、准确的反应。五是跨境交易抗风险能力不足。制度型开放加大了开放力度,亦对境内主体现有发展模式及职能部门现有监管模式带来挑战。
三、助力平台经济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为有效发挥法院在涉平台经济服务合同纠纷化解中的功能与优势,浦东法院在会上发布了10件典型案例,涵盖平台经济的多种模式,将广告投放成本费用的计算标准、直播销售数据举证责任的分配、电子商务平台店铺数据信息的交付规则等问题一一厘清,向平台经济企业释法说法。
浦东法院还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司法建议,第一,强化合同管理、降低经营风险。中小微企业应强化合同管理机制,尝试运用电子合同、电子签章、电子认证等数字应用基础设施,为在线缔约提供合法支撑;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服务内容、范围、质量标准;服务接受方应慎重考察对方资信和履约能力,在签订合同时着重考量场景需求、质量检验、结算标准及付款条件。第二,立足行业自治、建立标准体系。积极发挥行业自治功能和行业协会引导作用,探索平台经济服务行业的实际需求,构建科学合理的质量标准体系,制定各类服务合同模板,建立符合平台经济特点的争议纠纷解决机制,帮助平台企业进行数字化转型,完善风险控制;衔接监管部门与平台、企业联动,设立动态评级,防止平台滥用优势地位阻碍公平竞争,促进服务企业健康发展,提升行业活力。第三,落实平台责任、消解内生纠纷。鼓励各平台发挥自我管理功能,引导和规范平台公开内部管控、处罚规则及程序保障机制。搭建第三方中立评估机制,吸纳行业内部专家、外部监管人员、市场经营者组成“评估团”,对行业纠纷先行化解。尝试构建符合行业发展规律的平台治理规则,实现平台内生纠纷前置预防、前端化解。第四,推进线上监管、构建协同机制。依托大数据和区块链技术,探索“互联网﹢监管”模式,建立多平台预警机制,提高监管信息的准确性和实时性;建立跨部门、跨领域联动机制,提升协同监管水平。第五,完善多元解纷、提升跨境效能。有效发挥法院在涉外商事纠纷化解中的功能与优势,持续挖掘仲裁、调解等纠纷解决模式与平台经济跨境服务贸易的结合点,提升相关纠纷解决的便利性与专业性。
(整理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杨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