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承揽关系和雇佣关系在劳动成果、工作方式等多个方面,均存在高度相似性,无法通过单一的标准和一元的视角去明确区分两者的界限。因此,应坚持“构成要件之要素”审查和识别方法去区分两者之间的关系。
一般而言,按照承揽和劳务法律关系构成要件分析,提炼出影响两种法律关系构成要件之要素,包括:(1)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2)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3)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4)是继续性提供劳务,还是一次性提供劳动成果;(5)当事人一方所提供的劳动是其独立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还是构成合同相对方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
具体而言,应先罗列出每种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并将两者进行对比,寻找和提炼出共同包含在两种构成要件下关键性、基础性要素,剔除无关联要素和模糊要素,组成构成要件要素清单,分别得出承揽合同法律关系和劳务合同法律关系“匹配要素谱系”,根据构成要件要素进行匹配分析,总结包含四大关键性要素:
一是用人者对所提供给的劳务或者工作细节的控制力。控制力越强,越倾向于认定为雇佣关系,反之,则更倾向于认定承揽关系。例如,甲与第三人乙作为装卸工作的固定搭档,在有装卸需求时,根据丙的要求的时间、地点完成板皮的装卸任务,因为装卸地点的不固定性及丙生意的不稳定性,不必然导致丙需对甲及其搭档要求固定的时间及方式进行考勤,但甲及其搭档对任务的完成是基本受丙控制、支配的,在一定程度上也形成了甲及其搭档与丙之间的从属关系,依据该要素,基本符合雇佣关系的基本要素。
二是劳务活动所需工作工具、工作地点等的提供。如果提供劳务者从事劳务工作利用的是用人者提供的工作地点、工具等,通常倾向于认定雇佣关系,反之,如果提供劳务者从事劳务工作利用的是自己提供的工作地点、工具等,则倾向于认定承揽关系。如在前文案例中,装卸工作本身是依据丙提供的时间、地点,并依据丙运送货物的时间把握装卸过程的时间,又因装卸本身是体力劳动,无技术含量要求,已不需要特殊的操作工具,综合该要素,甲与丙之间的关系系符合雇佣关系中对该要素的要求。
三是劳务工作有无时间约定及报酬支付。如果提供劳务者完成劳务工作并不限于确定的时长,则倾向于认定雇佣关系;如果提供劳务者完成工作限于事先约定的确定时长,则更倾向于认定承揽关系。甲及其搭档虽不是每日固定的去丙处装卸,且装卸工作的频率并非固定,但丙结算费用并不是在每次提供劳务之后即结算工钱,而是在积累数次之后,统一结算劳务费用,该行为符合雇佣关系中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这一要素。
四是劳务工作所需工作技能的程度要求。若提供劳务者独立工作技能有限,需要用人者的帮助或提供设备,则倾向于认定雇佣关系,若提供劳务者独立工作技能越强,越倾向于认定承揽关系。甲从事装卸工作时系单位提供设备,且不需要较强的工作技能,符合雇佣关系特征。
(作者单位系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