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相邻权纠纷,当事人主动履行了义务,剑拔弩张的当事人间握手言和。
张某与李某均为某小区一楼住户,且是对门的邻居,入住几年来,两家平时碰面说话都是客客气气的,相处比较融洽。
2023年的一天,李某将自家的地下室外墙进行了外扩,占用了部分公共空间,导致相邻张某的地下室门口紧挨着外扩墙壁,自行车进出十分不便。张某在与李某交涉时,双方发生争吵,甚至报了警。
后来张某为解决此事,联系物业协调,但均未果。张某遂以相邻关系纠纷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排除妨害,拆除外扩墙壁,恢复原状。
法官仔细查阅了案卷材料,在赴当事人家送达应诉手续时,实地查看了张某和李某的地下室现状。法官深知,如果单纯的判决不但可能导致后续执行困难,也不利于化解邻里纠纷。
开庭当天,法官先是组织双方背对背调解,进一步了解案情。李某气愤地说:“当时,我在改地下室时,提前征求了他的意见,他默许了,现在又反过来让我拆除,我把地下室改造了,贴了墙砖,做了洗手池,现在要拆,损失可就大了。后来,我又找了好多人从中协调,想着能不能把他的地下室与他人换一下,他也不同意,我还能怎么着呢……”李某也是满腹委屈。
张某则说:“他改之前与我说过,但是我向他说,人家物业也不会同意啊,这是公共的地方,我个人同意没用。我这么说的意思不是很明确了吗?我不同意改,难道非要让我把话说的太明白了!后来他盖到一半我出面阻止,他让我出钱弥补损失,我给他出不着这个钱!”“我儿子还因为进出不方便,被电动自行车硌了脚,我还没找他索要医药费呢。”
法官耐心地劝解老李:″首先你改地下室确实不合法的,可能会有安全隐患。而且咱们换位思考下,现在老张这电车进出不方便,换成咱们自己也不乐意啊。这么多年的邻居,何必因为这点小事治气,把关系弄得这么僵呢。”
又反过来劝解张某:“邻里之间抬头不见低头见,要以和为贵,不然这日子过得该多不舒心。”
经过法官两个小时的反复调解,双方终于达成一致意见,李某于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天内,在物业见证下将地下室外墙恢复原状。双方握手言和。
公共通道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业主私自占用公共空间,可能会损害其他业主的共有权,给相邻方正常通行带来一定阻碍,并产生安全隐患。当业主私自改造地下室外墙的行为影响到他人的通行权利时,应承担恢复原状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