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经营只收回报不担风险?名为投资,实为借贷
2024-10-23 10:34:35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陈璐 张芊芊
 

  在未约定款项性质的情况下,一方以“投资”为由收取款项,一方以“借贷”为由定期获得利益,投资与借贷本是常见的经济行为,近年来却因当事人权利义务约定不明确,引发了多重纠纷。近日,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就受理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2016年11月,黄某与张某合伙经营水泥生意,双方签订《合同》约定:黄某转入张某账户的资金均视为购买水泥本金,其投入的本金须在合作结束后打回原账户。合作采取固定分红方式,张某按每吨利润15元标准,每月结算红利支付至黄某账户,若未按期支付红利,张某应按月利率1.5%支付违约金。黄某不参与张某的经营管理,不承担张某的经营风险,不享受其他权利。

  2020年5月,双方散伙,经结算签订《协议》确认:张某欠黄某合作经营水泥本金8004元及利润4710元,合计12714元,该款于2021年12月31日前付清,如有拖欠,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2024年8月,张某尚未支付上述款项,黄某故以民间借贷纠纷诉至原告住所地法院。

  案件立案后,张某拟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为合伙合同纠纷,两人签订的《合同》中未约定协议管辖,故应当依照合同法定管辖确定管辖法院;同时《合同》中未明确合同履行地,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承办法官经审查认为,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约定黄某出资后,不参与经营管理,不承担风险,无论盈利或亏损,张某均需按固定标准定期向黄某支付利润或违约金并返还本金,该行为不符合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投资合作特征,故应认定双方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名为投资、实为借贷”。散伙时张某向黄某出具的《协议》载明尚欠款项数额及还款期限,张某已经逾期,黄某要求张某偿还借款的理由充分。

  为真正做到案结事了,避免矛盾扩大,承办法官充分倾听张某的意见,耐心详细地向其释法明理,引导其正确认识案件事实,张某也渐渐表露真实想法。原来,张某当年经营失败无力偿还债务,现在可以一次性付清,但因被诉至法院气不过才想出提起管辖权异议“这一招”。

  最终,承办法官通过背对背调解促成张某付清尚欠本息,黄某也同意放弃逾期利息请求并申请撤诉,该案圆满化解。

  法官提醒:投资行为的本质特征是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利益,即“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借贷行为的本质特征是借款到期,借款人按约还本付息,即“固定回报,不担风险”。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务必要明确自己真实的交易目的,在投资时要谨慎审查投资协议中对投资金额、风险承担、盈余分配、投资人权利义务等重要事项的约定;借贷则应在借款协议中明确约定借款期限和借款利息,从而避免发生纠纷时对款项的性质产生分歧。

责任编辑:魏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