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被撞后租车代步,租车费用谁来付?
2024-10-23 09:55:4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林浩 谢素芬
 

  发生交通事故不仅需要面临车辆定损、维修等问题,有时日常出行也成了问题……那么,发生车祸后租车代步,租车费能获得赔偿吗?近期,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3年12月,邹某驾驶车辆追尾了钟某驾驶的停车等候红路灯的小汽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伤。当天,经交通部门介入后,双方自愿签订了《赔偿协议书》,协议确认邹某未确保安全车速车距,由邹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钟某无责任。车辆维修期间,因钟某日常需驾驶车辆往返县城与位于乡镇某村的农业养殖基地,故其向汽车租赁公司租赁了一辆汽车替代出行,租赁时间45天,合计支付4500元租赁费。后,双方多次协商,仍未就租车费用的承担达成一致。2024年7月,钟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租车费用4500元。

  始兴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均对签订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无异议,对该协议书载明的事故发生经过及责任划分,法院予以采纳,即被告邹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关于原告车辆维修期间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4500元的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的规定,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应予支持。

  原告驾驶的小汽车是原告的私家车,该车因本次事故受损维修无法正常使用,原告为保障日常出行而租赁车辆,其租车时间与车辆维修期间相符且有租车合同、发票予以佐证,原告为此支付的4500元租车费用属于合理的财产损失。对此,法院确认支持原告主张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费4500元。

  法官说法

  交通事故车辆受损至修复期间给工作、生活带来不便的,根据当事人经常居住地的经济状况、生活水平及自身工作等情况,法院酌情认定替代交通工具所产生的合理费用。需要注意的是,期间租赁的代步车辆,应当遵守必要性、合理性原则,租赁车辆标准和档次应当与受损车辆相当,非特殊情形,故意租赁高档车不符合合理要求。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