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设日新月异,公共场所和道路往往人流密集、交通繁忙,因绿化或铺设管道、修缮下水道等施工作业保障措施不到位,势必会带来安全隐患。市民路过施工现场受伤,由谁承担赔偿责任?近日,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地面绿化施工导致的损害赔偿案,判决根据双方过错认定被告某公司和原告陈某某分别承担70%和30%的责任。
2021年1月5日晚,陈某某照常步行回家经过某段路面时,突然摔进了树坑之中。后陈某某因右侧腓骨骨折、全身多处皮肤擦伤等住院治疗24天。就事故原因,陈某某和某公司各执一词。某公司认为己方已安放了警示标志,伤者系自己不小心掉落树坑,与己方无关。而陈某某却认为,某公司作为施工方,防护措施不到位,夜晚天黑根本看不到警示标志。因赔偿事宜协商不成,陈某某将某公司告上了法庭,索赔各项损失共计7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某提交的各项证据能够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实其受伤地点为某公司施工所挖的树坑。某公司作为事发路段绿化工程的施工方,在道路上进行挖坑作业、实施对周围环境具有危险性的施工活动,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某公司虽辩称其设置了警示标志并采取了防护措施,但未举证证实已履行应尽义务。同时,陈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于晚间选择无路灯、视线不佳的施工路段行走,且其跌落的树坑处于该路段众多树坑的中间位置,陈某某在明知存在众多尚未施工完成的树坑的情况下,未提高注意力,警惕路面施工情况,对其自身损害的发生也存在过错,但相较于某公司未履行安保、提示义务的过错程度更轻。最终,根据双方过错认定,法院判决某公司和陈某某分别承担70%和30%的损害责任。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地面施工损害责任,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未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致使他人人身、财产权益遭受损害,施工人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构成要件有三:1.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进行地面施工作业,指进行挖坑、修路、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施工,包括但不限于架设电线、挖坑植树、铺设管道、维修公路等,只要进行地面施工活动,均在规范之列;2.因地面施工活动造成他人损害,主要是人身伤亡,但也包括财产损害,损害结果应当实际发生,如果仅仅形成了危险或妨碍,不适用本规则。且损害应当是对他人的损害,即施工人及其雇佣人员以外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3.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地面施工损害责任是一种不作为责任,施工人对施工场地负有管理和维护义务,这一义务基于其对工地现场的控制权,其设置的警示标志应当明显、醒目,足以引起他人对施工现场的注意,从而采取减速、绕行等应对措施,并确保应对措施安全、可靠。损害发生后,施工人只有举证证明其同时履行了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两项作为义务,才能够达到无过错免责的证明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