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上门调解 彰显司法为民
2024-10-08 14:13:35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努尔斯曼·艾尼瓦尔
“感谢法官,为了我的案子还专门到我家。”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上门调解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23年7月,被告阿某驾驶的家用轿车与原告热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致原告热某受重伤,双方车辆损坏。经莎车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阿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热某承担次要责任。事发后,原告热某被送往县医院进行治疗。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七级伤残,后续治疗费需要20000元。但被告拒绝履行赔偿义务,故原告将其诉至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认真梳理该案件事实,并得知原告热某无法亲自到庭,为了及时保障原告热某的合法权益,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承办法官亲自上门向原告热某从法律角度、诉讼成本等多方面对双方进行调解。随后,法官从案件责任分配、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及类案处理向被告阿某分析,从多角度进行释法析理,引导双方当事人互相体谅。最终,在承办法官的努力下,双方达成调解:被告阿某向原告热某赔偿320000元,同时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这种上门调解的形式,用“法官多跑腿”换“群众少跑路”,切实减轻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得到了各方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下一步,莎车县人民法院将继续树牢新时代能动司法理念,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服务,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问题导向,立足群众需求,践行司法为民零距离。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