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车辆抵押纠纷。
原告闫某某与被告殷某某系亲戚关系,2021年2月,双方经微信联系、沟通,达成二手车买卖意向,被告从山西某地物色到原告想要的一辆“丰田牌”陆地巡洋舰越野车,在山西的售卖方书面承诺和保证该车辆可放心交易的情形下,被告以其个人名义将车辆以289000元的价格购回,又以317000元的价格转卖给原告,双方很快就完成了交易,车、款两清,但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或者转让合同。
2022年8月,该车辆因在某融资担保公司进行过抵押担保,登记车主未能按期支付抵押贷款,而被某融资担保公司委托某汽车服务公司从原告处拖走。该车辆被拖走后,双方就有关事宜未能协商一致。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购车款317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殷某某作为案涉车辆的出卖人,明知自己对该车辆没有所有权和处分权,仍以加价的方式将案涉车辆转卖给闫某某,且没有与闫某某签订任何书面的合同,未能明确告知闫某某购车风险。案涉车辆在闫某某占有使用过程中,被抵押权人取回,致使闫某某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对于这一后果的发生,殷某某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当依法认定双方的买卖行为无效。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殷某某向原告闫某某返还购车款317000元,鉴于双方在交易过程中未约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且原告闫某某实际占有使用了案涉车辆,故对原告闫某某的承担资金占用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现实生活中,因融资、代偿、租赁、买卖等交易事件,车辆被纳入质押、抵押的情形非常普遍,质押、抵押车辆“流放”到市场被二次甚至多次交易的现象随之而生,多以买卖、质押权债权转让等形式出现在市场,因其远低于市场价的“优势”,吸引了很多人购入、售出。这些被交易的车辆通常具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不能办理过户登记,一旦被原车主或者相关权利人“取回”,必然产生纠纷引发诉讼。
反映到本案中,案涉车辆无论是在被告与案外人之间交易,还是原告与被告之间交易,都属于非法交易,买卖合同无效。交易各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买卖和转让案涉车辆的行为目的,仅限于对车辆的占有和使用,并不产生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变更的情形。所以,案涉车辆被相关权利人取回后,原告自然失去对案涉车辆的占有和使用,其基于被告的承诺之下的占有、使用案涉车辆的合同目的就无法实现,双方的合同现实解除。
抵押车虽然价格低廉,但风险极大,不一定能保证车辆来源的正规性、合法性,如果抵押车的来源不正规或者系盗抢车辆,一旦被原有的权利人或者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取回”“收回”,买卖双方的经济损失不可避免。
买家的风险在于无法取得车辆产权、财产安全无法保障等方面;卖家的风险在于既要返还购车款,还不一定能收回车辆,有可能惹上官司。特别需要强调的是,非法交易抵押车辆严重损害到二手车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破坏公平、透明、合法交易的营商环境,司法机关不予保护的态度是非常明确的。
因此,法官提醒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交易抵押车辆一定要谨慎行事,免得钱车两空。当然,行为人非要贪图便宜,那也要明白“自甘风险”的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