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出借人是借钱方,借款人为需要借钱的一方。借条上,小乐在借款人处签名,小帅在出借人处签名,但是法院最终却判决出借人小帅要给借款人小乐还钱,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原告小乐与被告小帅是同事关系。2022年11月,小帅以周转资金困难为由,向小乐借款人民币6000元。双方通过网上在线签订《个人借条》,但是《个人借条》载明的内容为小乐向小帅借款6000元,借款年利率为12%,于2023年11月7日归还,小乐在借款人处签字,小帅在出借人处签字。
原告小乐称:“因为当时跟他(被告)关系很好,他签完之后在微信发链接给我签字,我因为信任他没有注意就签字了,我在‘借款人’处签字,我以为我借钱出去就是借款人,没注意看他签字的地方是‘出借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11月7日18时许,原告小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被告小帅转账5650元。2024年3月1日,原告在微信向被告催还借款,被告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小乐与小帅定下的民间借贷关系,有微信转账记录和聊天记录予以证实,虽然双方签订的《个人借条》载明小帅是出借人,但是根据微信转账记录和聊天记录可证实,该《个人借条》的内容并非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小乐也对借条的签订作出了合理的解释,且小帅对其向小乐借款的事实予以承认。
最终,法院判决小帅归还借款本金5650元给原告小乐。
法官说法
民间借贷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约行为,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贷物的实际支付,因此,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不会仅凭一张借条就推定谁是“借款人”谁是“出借人”,需要综合多方的证据证实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
本案中,虽然《个人借条》上的内容与事实不符,但微信转账记录和聊天记录可以证明小乐的出借人身份。提醒广大网友在签订合同、借据、收据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时,必须仔细阅读内容,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特别是在签名时,要明确标注自己的身份,是买方、卖方、借款人、欠款人、保证人还是见证人等,确保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清晰明确。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