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君顺:延安时期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承继者
2024-09-20 14:07:11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薛永毅
 

  作为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司法建设的一项伟大创造,马锡五审判方式虽以马锡五同志的名字命名,但却凝聚了包括奥海清、赵志清、任君顺等在内的一批马锡五式司法工作者的心血,是中国共产党人集体司法智慧的结晶。其中,从工农群众中成长起来的陕甘宁边区模范司法工作者任君顺同志,既以马锡五同志为榜样,将马锡五审判方式运用到司法工作中去,又在基层司法实践中丰富和完善了马锡五审判方式。

  虚心学习改进审判工作

  陕甘宁边区司法干部的构成大致可分为三类:以谢觉哉、雷经天、王子宜、马锡五等人为代表的老一辈革命家;抗战以来从全国各地奔赴延安的知识分子,主要包括李木庵、张曙时、鲁佛民、朱婴、王怀安等人;边区土生土长的工农干部。这些工农干部尽管文化水平不高,有的甚至是在边区普及教育、扫盲运动中培训出来的,但对革命事业忠贞不二,熟悉当地风土人情,且同人民群众保持着天然的密切联系。

  陕甘宁边区关中分区赤水县裁判员任君顺,就是一位经过革命斗争逐渐成长起来的工农干部。任君顺1901年出生于陕西省淳化县,在参加革命工作前,其家庭很贫苦,曾在家务过农,还给人做过四年长工。西安事变后,赤水县建立了民主政权,他先是被选为该县一区教育部长,后又担任区建设助理员、区长等多个职务。1939年,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开始开办专门的司法干部训练班,有计划地重点培训基层司法人员。第一期司法训练班于1939年7月在安塞县陈家砭开办,学员二十余人,任君顺成为训练班的首期学员。

  当时,由边区高等法院举办的短期司法训练班是培训司法干部的主要方式。司法训练班的教员主要由高等法院工作人员负责承担,培训课程既有法学概论、刑法、民法等理论课程,还有司法工作、刑事审判、民事审判、检察工作、书记员工作、法医学等司法实务课程。培训期间,要求学员要逐日写日记,并予以检查,端正思想,疏通文理,改正错字。这对只念过几个月书的任君顺来说,的确是个不小的挑战。任君顺非常珍惜难得的受训机会,几乎把所有的业余时间都用在学习文化知识上。上课时,因为自己文化基础差,来不及记笔记,课后别人休息时,他就借来别人的笔记认真誊抄。别的同志看到后劝他说,“用功固然是好的,但是还要顾惜自己的身体,不然会把自己的脑筋搞坏了”。他不为所动,仍如饥似渴地学习,取得了明显进步。

  1940年春季,任君顺顺利完成了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司法训练班的学习任务,返回赤水县担任裁判员,专司审判工作。工作期间,他仍一刻都没有放松对文化知识的学习。1942年提倡学习新文字,他在县级干部中是最早毕业的。1943年整风运动以来,任君顺不仅学习上态度积极,而且注重用学到的知识改进自己的审判工作。比如,报纸上刊登的林伯渠主席“关于改善司法工作”“马锡五审判方式”和郭维德、奥海清等人关于司法工作的文章,他都认真学习研读,有的甚至要阅读好几遍,并以自己工作中的实例作对比研究,因而能迅速发现工作中的缺点,掌握新的司法工作方针,学习别人的经验和方法,以改进自己的审判工作。

  1944年12月22日,陕甘宁边区劳动英雄与模范工作者大会在边区参议会大礼堂隆重开幕。大会经过评选,共选出来自农业、工业、文教、司法、保安等各行业的劳动英雄和模范工作者463名。任君顺因“忠于革命、精于业务、勤于学习、善于创造、团结干部、联系群众”,当选陕甘宁边区乙等模范工作者,受到边区政府的表彰和奖励。

  群众力量比办公室力量大

  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点是走出窑洞,深入农村,调查研究,依靠群众,掌握政策,照顾人情,调解为主,审判为辅,解决问题,不拘形式。这种新的方式,使摸索数年的新民主主义的司法制度有了实际内容。在任君顺看来,马锡五在处理案件时,无论是运用调解还是判决,其立足点在于为了群众、依靠群众。因此,在调处民间纠纷时他也像马锡五一样,善于运用民主的、说服教育的方式,依靠群众的权威去化解纠纷。他常说,“解决案子,要召集群众,发扬民主,群众力量就比办公室的力量大得多。我过去解决不了的案子,现在拿到群众中去就容易解决”。

  1944年8月17日,《解放日报》以“任君顺同志的调解案例”为题,报道了他所调解的“红崖村土地纠纷案”。该案的案情大致是这样的:赤水县二区一乡红崖村张德明与杜生林因赎地发生争执,1943年,张德明向淳耀县告发。该县司法处判决后,张德明不服。1944年,红崖村划归赤水县后,张德明又告到赤水县。赤水县司法处受理此案后,任君顺找双方进行调解。被告杜生林拿出分别于1924年、1926年、1931年期间所立的四张约据,表示张德明若要赎地,必须先还清所欠之账款。张德明看了这些后,说约据完全是伪造的。

  为了弄清案件事实真相,任君顺多次下乡调查。经当地群众及在世的当约执笔人研究后,发现有假。调查清楚后,任君顺召开群众会议,红崖村等3个村子的公正人士、乡村干部、小学教员、有关证人及双方当事人均悉数参加。大家先发表了意见,讨论了调解方案。任君顺根据《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等政策法令,并参照群众讨论意见,宣布对此案的调解办法。调解后,任君顺又和大家对杜生林进行批评教育。杜生林承认自己伪造约据不对,表示接受调解方案,请求政府原谅。

  如果说“红崖村土地纠纷案”是任君顺依靠群众查清案件事实、开展说事评理、制定调解办法,最终使纠纷得以圆满化解。那么,“王家堡子庄院纠纷案”则是司法审判与民间调解衔接联动的有力例证。赤水县三区八乡王家村王某与其侄子王栓娃因庄院发生争执,经区调解未成,起诉至赤水县司法处。任君顺向双方当事人调查后,依据分书所载内容进行判决。王某不服,要上诉到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关中分庭。任君顺虽应允写呈文帮其上诉,但他认为最好还是能通过群众调解解决,不再使原、被告双方因上诉而浪费时间和钱财。

  任君顺找到该村村长王老八和村民陈云秀,希望他们出面调解。起初,这两人虽未明确拒绝,但仍面带犹豫之色,认为县司法处都判决了,他们再来调解,担心有损县司法处和任君顺本人的权威。了解到两人的顾虑后,任君顺向他们阐明了政府的调解政策,极力鼓励。两人回去后,发现王栓娃种着一片共有的坡地,其中有王某的一份,而县里在判决时,尚未发现这种情况。遂向双方当事人重新提出调解办法,双方均表示同意。他们遂将调解书送到县司法处,经征求任君顺同意后,交双方当事人履行。就这样,一起因不服县司法处一审判决欲上诉的案件,经由人民调解的介入,最终得以妥善化解。

  坚持以客观实际为出发点

  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注重调查研究,是中国共产党的优良传统,也是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本质特征之一。在任君顺看来,司法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就是要全面调查、虚心研究、重视证据。而针对不同的案件,他主张应采取不同的调查方式。如土地案件,一般应向当事人双方的族长、家长、村中老者、公正人士等去查问;对经过土地改革的地方,应着重在区乡干部和长期在该区工作的人员中去询问;盗窃案件,则应首先向老实守法的农民调查,然后再在素日行为不正的人中间询问。总之,只有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才能把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真正建立在尊重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否则,凡事先入为主、主观臆断、偏听偏信,就不可能得到真实可靠的证据材料,自然也就不可能作出令人民群众信服的公正判决。

  全面、客观、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对待证据一丝不苟,对待疑点析精剖微,对待事实调查彻底,这在任君顺办理的一起“无头命案”中,得到了充分体现。1941年9月30日夜里,赤水县五区五乡南豪村人卢轰娃与东阳村人程三祥(程系卢的妹夫)相约到东阳村盗窃。得手后,因怕走正路被人看见,两人遂改走小路。当走到距离东阳村半里远的山峁下时,因天黑无月,卢轰娃失足跌入水窖。程三祥不知卢轰娃情形如何,疾步到南豪村告知卢轰娃的婆姨王莲芝、其弟卢联娃,并一同返回原地寻找。寻找中,程三祥也失足跌入水窖。次日发现两人均不幸身亡。

  案发后,死者家属卢全凯到区政府告状,区政府又转报到赤水县司法处。任君顺受理此案后,为弄清案件的真实情况,他日夜思索而致失眠。同时,他不分昼夜多次翻山越岭赴出事地调查了解情况。据死者家属卢全凯控诉,其弟卢轰娃及妹夫程三祥系被东阳村人所杀害,他于事发当夜曾听见东阳村人喊赶贼。而东阳村人坚决不承认。任君顺经过多方调查,觉得案件尚有几点可疑:第一若卢轰娃真系东阳村人所害,则死者附近必有多人足迹,但现场只有一二人足迹可寻。第二,事发第二天清早,卢轰娃之妻王莲芝、程三祥之妻卢根娃并未往返寻觅,而是径直前往各自丈夫跌死的地方。此有东阳村主任目击所证。第三,卢全凯称当晚听东阳村人都喊赶贼,为何并无第二人听到?

  基于以上疑点,任君顺下乡调查了三次,又分别将王莲芝、卢根娃带进县司法处进行询问,两人最终说出实情。最后,对卢全凯进行审问。在大量事实证据面前,卢全凯承认其试图将卢轰娃、程三祥两人的意外死亡栽赃到东阳村人身上。至此,这起“无头命案”得以水落石出。而卢全凯也因犯诬告罪,被判处一年徒刑。

  坚持实事求是,不仅要求司法人员要注重调查研究、追求案件客观真实,还意味着案件的处理要切合边区的历史环境和实际情况,以求得执法办案与社会发展同频共振。以买卖婚姻问题为例,既然边区在民事制定法中对此类落后的民间风俗习惯是持反对态度的,要求坚决取缔、绝不迁就,那么,司法实践中对于买卖婚姻中的价款予以没收,似乎是符合边区的立法要求的。但在赤水县司法处及任君顺看来,对于此类立法与实际存在现实张力的问题,不顾边区实际、不加区分地一概予以没收,问题并非这么简单。

  为了慎重,1942年6月,赤水县司法处就买卖婚姻中的价款如何处理的问题请示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边区高等法院在答复中指出:“这种恶劣风俗由来已久,并非一下子所能禁绝,这是一个长期教育的过程。”边区高等法院代院长李木庵也认为,婚姻制度的改善,是要随着一般的教育文化生活的提高方能得到实际的效果。如果文化教育生活尚未达到某一阶段,而骤然施以严峻的法律,那么不合法的实事不但不能减少,法律也徒成为扰民之具。因此,对于此类问题,边区高等法院认为不能采取普遍的干预主义,目前情况下主张以下列办法为宜:一不干涉,二不没收。以上充分表明,在一些案件的处理中,司法机关既充分考虑到了边区政策法令的规定,又切实照顾到了边区的生活实际,并通过采取循序渐进的司法策略最终实现革新落后风俗、改造社会的目的。

  裁判案子始终要替群众着想

  若要对案件当事方的冲突观念产生影响,裁判者往往需具备特定的主体资格。然而,在纠纷调处中,他们也并非总是以群众所熟知的权威、英雄的姿态予以亮相。因此,如何塑造人格型权威以取得人民群众的充分信任,进而在信任、信赖的基础上就双方的争执达成一致处理意见,这在乡村纠纷调处中就显得尤为重要。

  无论是调解还是判决,任君顺之所以能获得当地群众的信赖和拥护,与他清正廉洁、公正无私的品格和作风不无关系。

  比如,1943年,赤水县五区吕家村孙振海为土地涉诉,在没人的地方给任君顺强塞了数百元钱。任君顺当时就气愤极了,他不但没有要,还将钱摔在地上,指出这种做法不对。又如,赤水县三区三乡喜化村一村民蒙叫化与同村人于述明为庄界发生纠纷。蒙叫化为此偷偷给任君顺的父亲塞了二十元钱。任君顺知道后,马上就把钱如数退还了。对于这些,亲戚朋友、本家熟人常指责他“六亲不认”“不通人情”,但在任君顺看来,审判人员没有私情观念,不占群众的任何便宜,纠纷才能得到公允的解决,老百姓才能信服司法。

  也正是因为时刻替群众着想,始终把解决群众的实际问题放在第一位,所以,对于审判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错误,任君顺总是不遮不掩,勇于承认,积极改正。

  1943年7月中旬,关中分区张仲良专员到赤水县调解了两起群众诉讼案件。其中,有一件是该县三区五乡发生的于有和、郭存才庄界纠纷案。此案先前经任君顺调解,后来一方反悔,表示对调解结果不满,上诉至边区高等法院关中分庭。此次张专员在调解过程中,任君顺就在群众大会上当着大家的面,主动作了深刻的思想检讨,承认了自己先前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的缺点和不妥之处,提出了今后的改进措施。

  与国民党司法腐败形成鲜明对比,边区的司法是为人民解决实际问题的,因而也赢得了群众信赖与拥护。作为陕甘宁边区司法工作优秀干部,任君顺自1940年担任赤水县裁判员以来的四年多时间里,共处理大大小小的案件达200余件。1944年8月,《解放日报》以“一个优秀的审判员:赤水县裁判员任君顺虚心学习改进工作”为题,对他的先进事迹进行了报道。对任君顺以及他所从事的司法审判工作,赤水县的群众这样评价:“现在边区的官司好打,过去多年来没有解决的案子,现在通过调解都得到了化解。”

  (作者系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