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时期,为进一步宣传抗战思想、传播革命理论,中国共产党将报纸作为政治宣传的媒介,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参与社会建设。囿于当时农民普遍文化水平不高,农民对读报有畏难情绪的现实困境,政府组织开展演活报剧、集体读报等活动。其中,读报活动以群众性宣传实践的方式将党报党刊内容传达给受众,实现了报纸信息的交流共享。除了传递党的政策、方便群众了解时事的基础功能以外,读报活动与法制宣传教育相结合,在读报组的带领下了解政策法令,讨论典型案例,为民众参与司法提供了信息渠道。
读报活动的普及与深入
1930年,共产国际东方部在《中国共产党最近的组织任务》中提出“必须组织特别的读报小组,推广集体读报,使党的刊物内容真正到达一切党员和同情的无产阶级群众中去”。读报活动作为群众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萌芽于建党初期,以创建工人读报组为初期尝试。土地革命战争时期,自上而下建立的读报组连通了党与工农群众,集体读报确立为一种传统。延安时期承继了读报组这一传播载体,并将读报活动作为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标志性符号。趋于成熟的读报网络逐步建立,从群众中培养通讯员为报纸供稿,再由通讯员指导读报组将报纸内容传达给民众。这种在特殊社会历史环境中形成的“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宣传实践范例,既确保了宣传内容的大众性,也推动了基层的民主参与。1944年,读报活动迅速发展,《关于文教工作的方向》指出,已有1万多人参加读报组,不仅推动生产和卫生工作,“农民不出门,能知天下事”,把闭塞的农民开始改造为先进的农民。《关于发展群众读报办报与通讯工作的决议》进一步明确了应该使读报工作与群众的生产、卫生、识字、娱乐及各种日常问题的解决相联系,并应注意培养群众中的积极分子,以便使读报组成为能够持久地团结群众推动工作的核心。
读报活动中的法制宣传教育实践
(一)解读政策法规
读报内容以《解放日报》和《边区群众报》上刊登的抗战形势、政策法规、生产信息、劳动模范等新闻为主。《边区群众报》以“为边区群众办报”为宗旨,倡导“识字少的人看得懂,不识字的人听得懂”。这两份报纸为法制宣传提供了物料,读报活动通过进一步的阐述加工将静态的文字报道转化为口耳相传的动态价值渲染。自创报之日起,它们便作为主要舆论阵地,肩负着以报为媒、团结人民、积极服务抗战的重大使命。在内容制作上,不仅积极传播中共中央和边区政府颁布的各项政策与法律法规,还深入报道了中共中央领导人及边区政府领导关于法制建设的重要论断。同时,《解放日报》开辟了诸如《小言论》之类简评热点法律案件的专栏,吸引民众的关注与讨论。报道内容广泛,涵盖了边区施政纲领、土地法等多个领域。但是规范的法律条文对于普通民众阅读来说相对晦涩难懂,因而在读报过程中对于群众感兴趣的如边区土地租佃条例、婚姻条例着重进行解读。《用群众的力量保证实行租佃条例》一文就提及“无数送粮的农民在城内听到关于租佃条例的讲解时,都聚集围听”的情形。在解读法规的过程中,民众也会形成对于自身权利的理解判断,逐渐认识到法律是保护自身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工具。报纸是法律文本信息的发布平台,读报活动通过讲解形式传递给获取信息困难的民众,扩大了法制宣传教育的覆盖面。1944年,边区文教大会提到“凡是有好的读报组和黑板报的地方,那里对政府政策法令和上级号召就容易贯彻,生产卫生教育工作就容易展开”,足见读报活动带来的政策法令宣传效果。
(二)改造落后观念
1941年,陕甘宁边区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边区还在逐渐走向巩固,社会还处在过渡的变革时期(婚姻纠纷表现得最明显),旧社会的恶习还是我们的一个累赘。因此革除恶俗陋习也是推动法制发展的一个重要基础,如果只是简单地宣读法律条文并没有触及纠纷产生的实质,以宣传教育促进整个社会风气的革新才能真正让法律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读报活动向民众普及正确的价值观,树立权利意识,增进民众法制观念。一方面,推动民众主体意识的觉醒,将识字与读报相结合。为使普通民众接触到更多的外界信息并且能够参与民主政治,边区要求对于各地尚未进行读报的识字组、变工队、合作社、妇纺组等,应尽可能组织读报。对于照顾家庭无暇读报的女性群体,要求“各人要将读报知道的东西经常宣传给婆姨”。另一方面,对民众密切关注的婚姻纠纷、土地纠纷等案例进行详细的分析,鼓励民众主动维护自己的权益。就婚姻纠纷而言,其主要产生原因是封建观念导致的男女社会地位不平等。因而在报纸的内容中会涉及反对家庭暴力、禁止买卖婚姻、追求婚姻自主的报道,例如1941年8月3日《边区群众报》报道的绥德和环县买卖婚姻事件、1945年5月13日刊登的《怎样禁止买卖婚姻》等文章,都表明了边区政府对买卖婚姻的反对态度,并呼吁民众制止此类行为。最典型的还是1944年3月13日《解放日报》对“马锡五同志的审判方式”进行了专题报道,其中封张婚姻案的成功化解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读报宣传过程中让很多女性知道了婚姻自主并不是一纸空谈。平铺直叙的报道在读报人的复述中会融入一些个人观点,使民众能够进入整个事件。后续的集体讨论引发民众的自主思考,形成自己的基本判断。
(三)推动矛盾纠纷化解
马家沟读报组作为读报活动的成功范例,在团结群众的基础上为解决矛盾纠纷提供了一个场所,通过民主讨论预防矛盾的扩大。通常情况下,读报组在讨论上次读的内容后读新的内容,之后进行识字。识字后,马家沟读报组增设了“如果有问题和纠纷须拿在组织上解决时,则在识字完了后提交大家讨论”这一环节。在安塞文教工作组的调查材料中记录了一次读报组对落后村民的教育过程:张忠和把自己的果树偷种在吴凤祥的地上,读报组经过民主讨论后对其进行了批评。这种方式不仅维护了吴凤祥的正当权益,而且使张忠和主动承认自己的错误,在后续的访问中张忠和表示:“这种事主要是由于我自私、心眼小,大家批评我是对的。”虽然邻里冲突还未上升到诉讼的程度,但经过内部讨论这一环节,最终公正处理,提高了民众对读报组的信任度,群众知道自己的事自己可以解决了。后来群众在解决纠纷时,都愿意采取民主解决的方式。群众说:尔刻不怕惹人,只要说得正直。过去村上吵架跑到政府去解决,尔刻有事拿到读报组上讨论。读报活动通过人际传播拉近了群众与组织之间的关系,将个人孤立的观念意识上升为一种集体的价值认同,在产生争端时通过读报组这一相对中立的场景发挥出来。
读报活动中的法制宣传教育经验
(一)宣传内容的大众性
毛泽东同志在《一九四五年的任务》中指出专制主义者利于人民愚昧,我们则利于人民聪明,我们要使一切人民都能逐步地离开愚昧状态与不卫生的状态。据边区政府统计,陕北在革命前一般的县份,一百个人中,难找到两个识字的人,有些县份(如华池、盐池等)二百人中只能找到一个识字的。文本阅读对于普通民众来说有极大障碍,政策法规无法通过文字准确有效传达给他们。1942年,在党的领导下对新闻事业进行整风改革,其中一个主要方面就是加强报纸的党性和群众性。
报刊对于法制宣传的内容做了适当调整,通过刊登《延县贺家沟反对买卖婚姻一例》《从肖玉璧之死说起》等通俗易懂的案例诠释边区颁布的各项法规条例。立足大众视角,选取关注度较高的典型案例,致力于通过深入且全面的报道,将案件展现于公众视野,使公众能够详尽地了解案件的完整过程和法律依据。读报过程则是对法制宣传内容的再加工,区上会用红笔圈出应读的文章多为关键的时事、政策和法令。读报员熟悉报纸内容后逐段向群众进行解释,这一过程是对法律条文的动态传播,也是对刊载案例的完整呈现。“民—民”的传播路径丰富法律法规内容的意义解释,使法制效果真实地展现在边区群众眼前,从而提升了法制宣传的可信度和说服力。
(二)宣传主体的内生性
读报活动以读报员为宣传主体,他们本身就从群众中来,多为有丰富基层工作经验的教师、宣传干事、文工团员、基层干部、通讯员、学生、识字农民等。政府倡导采取民办公助的方针,由地方劳动英雄、变工队长及地方有威望的人士自己出头办,县、区、乡级政府则给以帮助和指导。这种内生型的宣传力量为法制宣传教育提供了一个被信任的环境。一方面,读报员对于法律的认知、案例的想法思路与群众一致,因而在阐述过程中更容易以生活化的语言描述出来。边区民众通过参加读报组,从“过去不读报,一满黑洞洞的”变成“尔刻读了报,毛主席给咱老百姓计划的什么,咱们都知道了”。另一方面,将宣传教育融入生活场景中。读报活动没有严格的时间、地点限制,《解放日报》曾报道北岳区“每天晌午或晚上,读报组员拿着报纸向端着饭碗的老乡们读报”“除按时在一定地点向听众读报外,还利用一切可能的机会,如民校上课前后、村民集会时间、修滩的休息时间,都能机动灵活地进行读报工作”。选取公共空间进行读报活动有助于实现群众从被动接受到自主参与的转变,熟人读报也促使很多政策法令与实际生活联系起来。
(三)宣传效果的社会性
口头宣传和文本宣传都是法制宣传教育机制的重要方式,读报活动将二者结合起来,在普及政策法规的同时更注重社会效果。读报活动的受众多,马家沟读报组既组织了全体农民(包括移民、雇工、拦羊娃),也号召了外庄扎工队的农民参加,宣传的范围相当广泛。群众在读报过程中接受的信息也会继续传播,形成一个更大的社会性宣传网络。通过读报活动,边区军民能够接触到大量的法制信息和法律知识,这些内容包括边区法律文本、司法实践案例、法律政策解读等,使得法制观念在心中扎根。成功司法范例的解读使他们认识到司法为民的理念,形成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良好风尚。在集体讨论的过程中使公众更加明确哪些行为是违法的,以及违法行为的后果。这种明确的法律界限感,能有效遏制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从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读报活动也实现了个人与集体的互动,读报员不仅将政策法律的内涵传达给个体,而且在群众互动的过程中把他们关心的问题及时反馈给集体。集体形式的读报活动也让群众有处说理,纠纷矛盾及时被解决,完全符合调解为主的司法政策。
延安时期读报活动中的法制宣传教育既是群众路线在宣传领域的具象表达,也是“法律治理化”传统在普法层面的成功实践。新时代法治宣传教育应当突破文本形式的限制,将宣传内容与群众紧密联系,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传达法治价值,培育良好社会风尚。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