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坚持制度治党、依规治党,以党章为根本,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增强党内法规权威性和执行力,形成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的机制。”坚定不移推进依规治党,构建科学规范、完备有效的党内法规制度,是坚持和完善党领导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和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道路建设的重要保障,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任务。中国共产党历来重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延安时期是党走向成熟的重要历史阶段,也是对党内法规建设进行探索的关键时期。尽管当时党面对的内外部环境复杂,但是党章和各类党内法规的制定和颁布依然取得了重要进展。
延安时期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背景
延安时期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有其历史沿革和现实需求。
从历史沿革看,马克思主义政党“民主集中制”特征的理论源起集中体现在《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和《国际工人协会的共同章程和组织条例》关于代表大会、民主选举、周期报告等制度的规定中。
党内法规的建设伴随着中国共产党由诞生到发展壮大的全过程。在建党初期和大革命时期,我们党根据形势变化和不同工作重点,不断修订完善党章以及关于组织问题的系列决议案和通告等文件。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以党内巡视制度为代表的党内法规在《关于组织问题草案之决议》《中央通告第五号——巡视条例》《中央通告第七号——关于党的组织——创造无产阶级的党和其主要路线》等文件中逐步形成,至1931年的《中央巡视条例》基本成型。这些实践都为延安时期党内法规建设奠定了基础、提供了经验。
从现实需求看,中国共产党在延安局部执政时期面临着多重挑战:一是陕甘宁边区外有日本侵略者的进攻和国民党经济、军事封锁,内有社会游民、匪患特务等不稳定因素;二是分裂主义、教条主义和宗派主义在党内仍有残余;三是党员队伍虽然不断扩大,但是党员成分复杂与组织涣散情况也开始显现;四是官僚主义作风有所抬头,部分领导干部存在被腐化的情况。这些问题都直接关系到党组织的生命力与战斗力,影响着陕甘宁边区政权的稳定。严峻的环境更需要加强党的法律规章制度建设,因此在延安时期,我们党对党内法规建设的需求尤为迫切。
延安时期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开展情况
延安时期党内法规建设按照法规性质不同可以分为两类:
首先是党章的修改变化。相比于既往的党章,七大通过的党章是中国共产党第一次结合中国革命实际制定的党章,在党内法规方面有较多创新并在日后被吸纳借鉴:一是将作为前提和总则的基本纲领置于党章最前面;二是首次在党章中明确规定了党员的权利和义务;三是进一步阐释完善了民主集中制及其相关规定,并且确立毛泽东思想为全党的指导思想;四是将原党章中的“审查委员会”一章改为“党的监督机关”,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产生方式、任务与职权、工作开展作出规定,明确了由各级党组织负责执行党的纪律。
其次是专门性的党内法规体系逐渐形成。专门性的党内法规体系按照不同主题可以分为五类:一是围绕组织机构改革和协调组织之间的关系,形成了以《关于统一抗日根据地党的领导及调整各组织间关系的决定》《关于中央机构调整及精简的决定》等为主的党内法规。二是针对党员数量迅速增长情况下党组织建设问题,我们党颁布了《关于巩固党的决定》《关于审查干部问题的指示》《关于增强党性的决定》等党内法规。三是围绕党的纪律建设,颁布了《关于中央委员会工作规则与纪律的决定》《关于各级党部工作规则与纪律的决定》《关于地方党及军队中党务委员会工作的决定》等规章制度。其中,《关于中央委员会工作规则与纪律的决定》规定了党的中央委员、中央政治局委员破坏纪律的处置办法以及中央书记处、各中央局及中央分局的工作纪律;《关于各级党部工作规则与纪律的决定》规定了各级党委会与党员的工作纪律,以及党委派遣巡视员的职权;《关于地方党及军队中党务委员会工作的决定》则具体规定了党务委员会执行党纪工作的职权与流程要求。四是围绕党的思想宣传工作颁布了如《关于党的宣传鼓动工作提纲》《关于开展抗日民主地区的国民教育的指示》等文件。五是通过颁布《关于各抗日根据地内党支部教育的指示》《关于高级学习组的决定》等文件,对党内教育学习作出了明确规定。
延安时期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经验启示
在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的党内法规建设严明了党的纪律、保证了党员干部质量和党组织的发展壮大,为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的胜利奠定了坚实法制基础。从中我们可以得出如下启示:
一是党内法规建设要以维护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为根本目的。
在中国共产党历史上,六届六中全会被毛泽东称为“是决定中国之命运的”。这次会议之所以重要,原因在于该会议制定了包括《关于中央委员会工作规则与纪律决定》《关于各级党部工作规则与纪律的决定》等在内的一系列以维护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为根本目的、具有建章立制意义的重要文件,是一次在全党范围内“立规矩”的重要会议。这次会议颁布的《关于各级党部工作规则与纪律的决定》在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党的一切工作由中央集中领导,是党在组织上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各级党的委员会的委员必须无条件的执行,成为一切党员与干部的模范。”由此正式形成了“四个服从”。在党的七大上,“四个服从”被写入党章,从而成为中国共产党最根本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二是党内法规建设要不断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守正创新。
以巡视制度为例,延安时期我们党实行的“减租减息与保障农民的人权、政权、地权、财权”政策,由于执行中的认知偏差而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鉴于这种情况,我们党明确要求“各根据地内党与政府的工作人员,必须对自己工作加以严格的检查,派员下乡分途巡视各地实行的程度”,由此明确了延安时期党内巡视制度的基本内容和主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面对新情况新问题,我们党在既有巡视制度内容、权责的基础上不断对巡视制度加以丰富完善,尤其是对派驻监督的领导机制与权责划分不断进行优化,从而推动了新时代以来党内巡视制度在守正基础上的发展创新。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长远之策、根本之策。”《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规划纲要(2023——2027年)》强调:“推进依规治党、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事关党长期执政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事业兴旺发达和人民幸福安康。”在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的重大考验中,建立健全党内法规制度是党永葆先进性与纯洁性的重要手段,也是党跳出治乱兴衰历史周期律第二个答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取得了重大进展,党内法规建设进入到科学体系化、统一规范化的阶段。历史是最好的老师、是最好的教科书,面对新时代新征程,回顾延安时期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历程、总结其经验启示,有利于在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征程中进一步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不断坚持和优化制度治党,从而推动党内法规制度在新的奋斗征程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