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直播带货过程中的民事侵权案,两名被告王某、李某因贬低其他同类产品声誉、抬高自身产品声誉,不客观地“踩一捧一”,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判处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
甲公司为“A款DHA藻油凝胶糖果”的生产者,发现“某某严选”抖音号在直播中多次发表“踩一捧一”诋毁自家产品的言论,认为其构成商业诋毁和虚假宣传,遂将该抖音号的运营者王某、李某诉至江岸区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某严选”抖音号在没有充足理由的情况下,强调甲公司的DHA藻油商品贵在广告费上,并将其与乙公司的DHA藻油商品作片面比对,传播误导性信息,损害了甲公司商品声誉和竞争优势,构成商业诋毁行为。且该抖音号声称两种商品的认证标识一样也与事实不符,在贬低甲公司商品的同时,不当抬高乙公司商品声誉,容易误导消费者,构成虚假、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据此,法院判令王某、李某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的法律责任。
一审判决后,王某、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直播带货是当下商品营销的重要手段,不少商家以此开展网络经营活动。作为“比较广告”的一种形式,直播带货过程中经常会进行产品测评,产品测评本身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如果商家在产品测评时不客观地“踩一捧一”,一方面诋毁竞争对手的信誉、商品声誉,削弱对手的竞争优势,另一方面不当抬高自己的信誉、商品声誉,散布与自己商品、服务有关的误导性信息,足以欺骗、误导相关公众的,既构成商业诋毁,也构成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官在此提醒商家,应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意识,进行产品测评时要遵循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如实、客观推销商品,切勿走上不正当竞争的“歧路”,避免“带货翻车”。消费者也应理性购物,认真辨别,切勿被不实广告内容欺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