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又以质量存在问题拒绝支付工程款。近日,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经过调解、判决、答疑,层层递进,成功解决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2022年5月,河南某实业公司与郑州某置业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河南某实业公司承包郑州某置业公司某施工项目。合同签订后,河南某实业公司依约完成全部工程并交付,但郑州某置业公司仅支付部分工程款。河南某实业公司起诉至新郑法院,要求郑州某置业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120余万元及违约金并返还2万元的履约保证金。
案件调解阶段,承办法官韩冰第一时间与被告郑州某置业公司电话联系,详细了解工程施工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工程结算及已付款情况。被告郑州某置业公司表示,该涉案工程尚未竣工验收且存在质量问题,不具备验收条件,河南某实业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没有依据。
而原告河南某实业公司则称该工程施工已结束,郑州某置业公司已于2023年7月实际投入使用,目前公司资金短缺,回款困难,希望被告郑州某置业公司尽快支付剩余工程款并退还履约保证金。
韩冰经过多方调解,双方争议较大,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案件开庭审理,在双方当事人举证环节,被告郑州某置业公司称,该工程尚未竣工验收、存在质量问题、不具备验收条件,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而原告河南某实业公司提交案涉项目现场使用照片、视频等证据,证明该项目被告公司已实际投入使用。
经过双方充分举证、质证,韩冰根据案件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被告郑州某置业公司支付原告河南某实业公司工程款120余万元及利息并返还原告河南某实业公司2万元履约保证金的判决。
判决作出后,韩冰通过向败诉方直接送达的方式,对被告郑州某置业公司进行判后答疑,并提供类案裁判典型案例,详细解释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的法条解释,进一步释法明理。
经过韩冰耐心全面的答疑释法,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并对韩冰规范细致的释法析理工作表示感谢。原告河南某实业公司还向韩冰送上锦旗致谢。
韩冰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难度大,审理周期长,专业性较强,当事人之间往往矛盾尖锐,上诉率高,一直是审判工作中的难点。案结不是终点,事了才是目的,做为法官不仅要依调解为抓手,还要学会用判后答疑止纷争,这样既有效化解矛盾,更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助力。只有从不服判决到服判息诉,才能减少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时间成本,让一纸判决不仅仅留在书面,更走进当事人的心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