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风入法”的历史根源
2024-09-06 09:39:4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罗星
 

  民法典中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四十三条,首次以法律形式强调“家庭应树立优良家风”。2022年1月,随着家庭教育促进法的颁布实施,更是明确了“家风入法”的实践路径。2024年的全国两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强调,要促进纠纷源头治理。良好的社会风气、和谐友爱的社区家庭必然是源头治理的一剂良药。一项制度的生成不可能是无根之萍,“家风”作为极具中国特色的文化概念,其与现代法治结合的历史逻辑需要我们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去寻求答案。

  家国同构社会中,家法族规是秩序链底端重要的规范

  孟子曰“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家国同构理念”是儒家思想治国理政的框架与根本。其源于西周的宗法制度,即通过以血缘亲疏的分化标准来实现国家内部的统治,天下是天子的“家”,天子通过血缘的远近来分配国家权力,构建了一个以宗法等级为基础的宗法政权体系。秦朝以后,中国未再延续宗法制度。但儒学一派从汉朝起,俨然成为中国古代政治大一统,其精神内核就是形成以血缘和伦理为基础的,以仁和孝为根本的仁义礼智信的秩序,秩序继承了“家国同构”的设想,对古代中国的自我治理非常重要。这种秩序的形成恰当地服务于当时中国完备的多层次社会结构,也即费孝通先生所述的“差序格局”。中国古代广阔的疆域,统治者无法将治理之手遍布各地,只能通过家族的势力实现对基层的治理。郡县制时期,家与国实属不同“赛道”,地方宗族势力中乡绅和族长虽不能在治家过程之中获得直接利益,但受“齐家、治国、平天下”的伦理思想影响,会产生一种治家如治国的政治感受。家规、乡约也正是在这种自治力的基础上应运而生,在熟人社会中担负着调节、化解乡土社会矛盾的作用。因此,家法族规对应家庭家族,乡规民约对应村落乡镇、帮规行规对应各行各业,国法对应国家社会的“一体两元主从式多样化的”传统中国法秩序链自此形成。家和家法是这条秩序链最底端的血缘联系,国和国法由此演变又居于最高端。官方与民间、国家地缘法与家族血缘法、官治与乡治衔接、沟通、互动、互补。某些大家族的家规相传世代,也就形成了其家族特有的家风。这种家风规制一方,成为国法的有力补充,因其合乎“孝”的礼教伦理,又可能被国法所认可推行,使家规直接成为国家正式制度。我们在唐宋明清历朝《户婚律》中都可看到家礼《婚》《丧》篇中诸多类似甚至相同的规定。

  家规与国法在各司其职、相互促进的过程中,逐渐形成“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的价值理想,建立情、理、法相得益彰的法理逻辑。“情”指人情,是人自发性的一种情感需要,也是自己对他人所蕴藏的一种外在感情。“理”指天理,古代信奉神明,认为皇权也由上天所赋予,人不能违背天道,否则会带来天祸。“法”指国法,是统治者用于维护国家治理的一种法律工具,是国家规定强制执行的“三纲五常”。这种在“天人合一”理论框架之下的“情理法综合为治”的立法与司法原则,既体现为客观存在的自然秩序,也代表着引申而出的政治秩序与社会正义。古代的国法以天理和人情为指导,但在关乎国家利益的情形之下,国法往往又高于天理和人情。这与多层次的乡土中国社会息息相关,也是“德法共治”的治国理政模式的展现。如“亲属容隐”制度,该制度遵循人性,亲属间因身份关系而豁免于包庇对方的罪行,社会和法律甚至会严厉地惩罚无视“父父子子”的本家后辈状告长辈的行为。但是当长辈的行为危及国家利益,不利于统治者权威时就截然相反。此时的法要求晚辈必须在“孝”与“忠”之间选择后者。伦理性的家规统治家内关系,以家为原点扩散移用于家族、乡里、社会和国家。“父父子子”转为“君君臣臣”成为上位法更重视的价值取向。所以,中国古代法律中的“十恶”罪,既有“不忠”也有“不孝”,但以不忠为首。

  帝制中国时期,礼治是安邦立命的核心

  “不学礼,无以立。”“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礼”是中国古代文化的核心,是在阶级社会中形成的一整套详尽完善的规范制度。礼对社会的渗透,被视为古代文明的重要标志。自夏开始,“礼”逐渐从原始习惯法中脱离,虽还带有浓烈的“天罚神判”的神权法思想,但已表现出一定的人类朴实的道德观念,并呈现独立的形态。西周时期的周礼在宗法制度的基础上,以“尊尊”“亲亲”为核心。从“孝顺、维护父亲在家族中独一无二的位置”推演为“对君主忠诚,捍卫君主至上的崇高地位”。人与人交往过程中的伦理道德规范提升为统治者倡导的社会主流价值观,也进一步演变为当时法规的核心要义。春秋战国时期,“礼崩乐坏”。孔子以“仁”重新释“礼”,赋予“礼”新的内涵。其认为,“礼”是基于家族内部本身所存在的血缘情感关系而形成的一种自愿的行为表现方式。后有儒者将其称为“忠恕之道”。孔子的论述从伦理的角度赋予了“礼”存在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将礼进一步形成系统的理论知识,为礼与法融合开辟了通道。秦时期的“变法”取得了大一统的成果,同时也带来了治理的弊端,最终酿成了二世而亡的后果。汉代总结周、秦的历史经验,海纳百川、融会贯通,以“礼”释“法”,即通过立法强调儒家的伦理思想,以礼的精神作为司法实践的处置依据,史称“春秋决狱”。儒、法、道、阴阳诸家的思想逐渐在国家法律中融为一体,外化为礼法结合、德主刑辅的传统中国法律制度模式。这种模式可以说是始于魏、晋,成于北魏、北齐,隋、唐采用后便成为传统中国法律的正统。以中国古代法律集大成者《唐律疏议》为例,其首篇“名例”开宗明义:“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两者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政教即传统中国政治文化的统称,法律亦包含在其中。《唐律疏议》作为“以礼入法”的重要思想结晶,为后世历朝法典提供重要参照。“以礼入法”的习惯至明清时期依旧存在。明太祖朱元璋强调“明刑弼教”,用礼教教化群众,也以重刑惩治恶人。这在他亲自主持起草的《大明律》中体现得淋漓尽致。《大清律例》以法律的形式维护封建社会上下尊卑的等级秩序,也继续沿用了这一传统。至此,我们可以看到,儒家思想中的“礼治”一直贯穿于中华传统法律的形成发展过程之中。“礼”是中华民族普遍认同的民族精神和社会价值观。它既是“家”的衍生,更是“法”的实质内核。当个体循“礼”时,就是爱家爱国和守法的表现。这虽不符合现代法学的底层逻辑,却适应了当时的社会情况。如,中国古代法律以父权为中心,确定父亲支配和惩罚子女的权利。成年儿子非独立个体,无独立的自主权,不能有私财,不能与父母分居,也不能自由选择配偶。同样的,法律上也确认夫权,承认尊长的优越地位。家族成员之间的纠纷,侵害、伤害等罪都是根据当事人在家族中的身份进行裁决。亲属容隐、留养等法律制度都直接说明了家族伦理在法律上占据重要的地位。

  可见,“礼”对中国古代法律产生了重大、深远的影响。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华法系是在我国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显示了中华民族的伟大创造力和中华法制文明的深厚底蕴。中华法系凝聚了中华民族的精神和智慧,有很多优秀的思想和理念值得我们传承。”中国特色的法治道路需要我们深度挖掘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瑰宝,对中华法系影响至深的“以礼入法”的思想也必然成为现代中国“德法共治”理论的历史根源。

  (作者单位:西南石油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