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我国公民跨境赌博 被告人判处刑罚
2024-08-30 13:22:3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张新文
 

  近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上诉案。

  2004年以来,吴某等人通过当面招揽、电话邀集、口口相传等方式,多次组织、招揽内地参赌人员到澳门黄金集团的葡京赌场和太阳城赌场等地赌博。吴某在澳门葡京赌场和太阳城赌场开设赌博账户,凭其账户可在赌博时预借筹码、累计码量,并根据洗码数额从赌场获取返利。吴某聘请刘某、袁某、卢某及夏某(另案处理)等人,给每人每月2万元至5万元不等的工资。刘某、袁某、卢某及夏某等人负责接送内地参赌人员,安排吃住,并进行陪赌、洗码等服务。刘某、袁某、卢某等人提供了专门接受流转赌资的银行账户与赌客进行结算。若赌客欠账未按要求结算赌资,刘某则在吴某的授意下到内地收账。

  2019年9月,刘某在吴某的授意下到宁乡市找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催收赌债,该公司将其开发建设的11套房产给刘某用于抵销赌债。2004年至2022年期间,吴某、刘某、袁某、卢某等人根据上述分工,通过吴某的赌博账户为赶赴澳门赌博的25名内地赌客提供领取筹码、帮助结算赌资和接送、安排吃住等服务。

  2018年4月26日前,吴某组织赌博团伙获利502万元;2018年4月26日后获利5334.99万元。刘某、袁某、卢某收到吴某组织参与境外赌博团伙工资合计436.32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袁某、刘某、卢某共同组织中国公民参与境外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吴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刘某、袁某、卢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刘某、袁某、卢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判处吴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袁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卢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已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吴某、袁某不服提起上诉,长沙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