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在校园内急速奔跑引发意外后,各方应如何担责?近日,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两名小学生在学校奔跑受伤引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年仅11岁的小燕和小青均系某寄宿小学的同班同学,2024年1月23日17时许,二人相伴去厕所后,在奔跑回教室的途中发生身体接触,导致小燕摔倒,牙齿被磕伤。班主任得知后,立即通知了双方父母。次日,小燕到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为牙外伤,为此花费医疗费2000元。由于牙齿的伤情还需要后续的治疗,小燕的家长找到小青的家长要求赔偿,但双方就赔偿事宜没能达成一致意见。小燕的父母作为代理人将小青和她的父母及学校告上了法院,请求赔偿医疗费2000元,后续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4500元。
法院认为,小燕、小青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学校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原、被告在相伴奔跑中发生肢体接触,导致摔伤的意外事件,原、被告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心智尚不成熟,对发生危险的预见能力较弱,双方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均无过错,但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应当对各自孩子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故对于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双方分担。结合本案,法院酌定被告及其法定监护人承担原告此次损失的50%。学校对在校学生有教育、管理的职责,事故发生前后学校履行了教育管理职责,并及时通知双方监护人进行处理,原、被告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故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除此之外,原告受伤后未住院治疗,对原告主张的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后续治疗费用,原告可在实际产生后另行主张。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小青的父母赔偿原告小燕的损失1000元。
■法官提醒
校园安全直接关系到学生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保障校园安全是学校和家长的共同责任。首先,学校应采取多种措施以尽到管理职责。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对在校学生负有教育、监护、管理职责。为保证在校学生的人身安全,学校可以采取以下三方面措施以尽到管理职责:强化安全教育,通过设置宣传栏、提示语、播放视频短片等方式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安全教育;完善安全保护设施,合理布局校园设施,避免尖锐物品伤人;配置安全员,维护校园秩序,在课间、体育课等户外活动期间,安排教师担任安全员,维护秩序,有效避免事故发生。其次,家长作为监护人也应尽到教育、监护职责。学生家长应做好家庭安全教育,告知学生在学校活动时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受伤后应及时联系老师避免伤情加重等。如此,通过学校和家庭教育相结合的方式,帮助未成年人树立良好的安全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