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淘汰的“锅”,谁来背?
2024-08-27 11:08:5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为一家现代农业公司,A公司主营作物种植、收购与初加工。2023年12月,因生产需要,A公司在B公司处订购一套总价为23万元的生物蒸汽锅炉。12月16日,A公司支付合同额20%定金(4.6万元)后,B公司承诺30个工作日内交货。12月28日,A公司按照约定,于发货前再付合同额70%货款(16.1万元)。

  2024年2月下旬,B公司通过物流将锅炉运至A公司,A公司支付装卸费约2千元,支付锅炉基建安装、管材阀门材料、人工等花费共计2万元。

  几日后,锅炉顺利安装完毕,A公司负责人前往市场监督部门办理手续时,却傻了眼。原来,案涉型号锅炉被《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列为淘汰类设备,《目录(2024 年本)》已于2024年2月1日起实施,实施后一律不接受施工告知,不安装监督检验,不办理使用登记。

  “贵公司作为专业锅炉生产企业,对相关规定应当清楚,却仍生产销售并在政策实施后交付,使我公司蒙受经济损失。这难道不是你们的责任吗?”

  “我们达成购买意向时,该政策并未实施。因情势变更解除合同的,对于造成的生产成本损失,应根据公平原则进行分担。”

  双方多次协商未果,A公司诉至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受理案件后,迅速查阅相关资料,向双方企业了解情况。

  “案涉锅炉一头关系着A公司的生产需要,另一头影响着B公司的经营状况。B公司为外地企业,如果就案办案的话,高昂的诉讼费用、漫长的诉讼程序、来往的车程压力等,必然会使双方企业产生一定损失。”承办法官最先想到的是通过调解促使双方和解。

  因案件事实清楚,本着将诉讼对企业生产经营影响降到最低的原则,承办法官取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开展调解。经承办法官积极沟通,释法明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约定A公司返还锅炉,B公司收到锅炉后3日内退还已支付的20.7万元货款,案涉锅炉的运输及其他费用由A公司承担。

  案结不是目的,事了才是追求。民事调解书送达后,法官继续了解履行情况,并督促双方积极履行,最终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2024年8月23日一早,A公司员工代表来到法庭,将一面印有“廉洁高效,倾心为民”的锦旗,送到承办法官手中。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