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3日,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饶德丽(右二)主导28名原告填写领取案款收据。 王路瑶 摄
“没想到这么快就拿到钱,你们打电话让我来签字的时候我还不相信。”
“饶法官穷尽手段为我们解决问题的决心比一纸判决更珍贵,我可以给在医院里治病的老母亲续费了,9月份孩子的学费也有着落了。”
“饶法官,您办案的这股倔劲暖到了我们心坎上。”
8月13日下午,28名原告来到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填写领取案款收据,争先恐后地表达对法官的感激之情。
随着28名原告一字一笔地在领取案款收据上郑重填上自己的名字,金寨法院民二庭庭长饶德丽悬着两个多月的心也终于放下。
今年6月,金寨法院受理了28件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发包人将工程发包给某建设公司承建,某建设公司又将土石方机械作业分包给某运输公司。28名原告分别诉请某运输公司支付开挖械具费、爆破费、土石方运输费等工程款合计120余万元,要求某建设公司和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面对人数众多的系列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饶德丽首先的思路是“首案示范判决”,选择了其中一个爆破班组的案件进行开庭审理。不料,与原告有合同关系的被告某运输公司无人到庭,只能缺席审理。总承包单位某建设公司抗辩其与原告没有合同关系,不存在连带支付问题;其与某运输公司尚未结算,且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某运输公司应先开具税票其才能支付工程款,某运输公司还欠之前已付款的税票,目前付款条件不成就。发包人则抗辩案涉工程款尚未结算,下欠金额不明确,也不能跨越两层付款。
经过开庭审理,系列案件的法律关系变得清晰。“一纸判决也简单,判某运输公司承担付款责任就行。”饶德丽说,“经查询关联案件发现,某运输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已有多起执行案件被终本,并无履行能力。原告胜诉后,及时拿到工程款才能案结事了。”
饶德丽经多方打听了解到,某运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系残障人士,公司已关停半年多。凭着多年的办案经验,她预计王某只是代理人,那么背后的实控人是谁?
转眼时间到了7月,恰逢新公司法施行。饶德丽从某运输公司的股权入手,前往工商部门调取材料。果然,如她判断,某运输公司股权在2023年就经过两轮转让。该公司成立时,股东李某、胡某各占股50%,认缴出资1000万元。2023年8月,该公司股权100%转让给赵某,接着又于11月转让给王某100%持股。以新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为切入点,饶德丽思考如何才能让实控人及前后股东积极配合法院解决问题。
思考再三,饶德丽向原告代理人释明,追加前后股东李某、胡某、赵某三人为被告。实控人赵某接到法院传票后,随即带着两名律师赶到法院,声称:“原告的追加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应该同意。”
为了这28件系列案,饶德丽吃透了新公司法精神。历经两个小时,与赵某及律师面对面沟通交流后,赵某从一开始的“不解”转为“理解”。律师转头又问:“法官,法不能溯及既往啊?”
饶德丽将早已打印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公司法时间效力的司法解释递给律师,比对着法条向赵某和律师释法明理。赵某和律师都表示将全力配合调解工作。
赵某又提出,他2023年从李某、胡某手中买来这个运输公司后,就遭遇官司,一直未经营,当时的转让协议明确之前的债务由李某、胡某承担,目前他无力偿还120多万元工程款。
“步步荆棘,要想彻底解决问题,要先梳理清楚工程款的脉络。”饶德丽经过琢磨,认为只要某运输公司配合,问题一定能解决。经数轮“背靠背”沟通,又前往税务部门了解某运输公司出票情况,多次与发包人沟通欠付工程款事宜,再三权衡考量下,饶德丽给出了一“槌”定音的调解方案:发包人、承包人某建设公司、分包人某运输公司三方对账,明确尚欠工程款数额,由某运输公司前后三位股东自筹资金,向某建设公司出具税票。
各方虽对这一方案都认可,但落实起来困难很多。经饶德丽两次主持对账,某建设公司明确下欠某运输公司工程款80万元。但新问题又来了,某运输公司需先向某建设公司补足100万元税票,这就涉及10万元左右的税费问题。
某运输公司各股东对缴纳税费分歧较大、争执不断。饶德丽并未气馁,通过再三沟通,各股东决定共同配合把税票开好。
有了税票,某建设公司愿意将欠付的80万元工程款直接支付至法院账户。28名原告合计主张的工程款是120余万元,又该怎么分呢?
“一定要让28名原告打心眼里认可分配方案。”饶德丽细心甄别28名原告所主张费用的类型,与他们面对面以及电话、微信来来回回沟通,向他们反复释明诉讼、执行的风险。
饶德丽的努力没有白费,28名原告都自愿作出一定的让步,达成调解协议后,80万元工程款如期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