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库编号2024-18-1-286-001
关键词 刑事 开设赌场罪 娱乐活动 服务费 抽头渔利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21日至6月14日期间,被告人尉某平在其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某小区底商的租住处,私自开设棋牌室,组织他人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娱乐活动,并向每位参与者收取50元的台费。此外,尉某平以每天200元的报酬雇佣被告人贾某珍为棋牌室工作人员,负责为参与娱乐活动人员提供支付结算及饮水、保洁等服务。自开业至案发,尉某平累非法获利32250元,贾某珍非法获利1万元。尉某平、贾某珍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尉某平、贾某珍犯开设赌场罪,向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3年12月15日,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撤回起诉。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2日作出(2023)冀0102刑初466号刑事裁定,准许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定认为:本案中,被告人尉某平、贾某珍仅收取每位参与者50元(6小时)台费,并无“抽头渔利”行为,其收取费用的标准并不高于本地区同类型棋牌室收费标准,缺乏“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场所的主观故意,应当认定为提供娱乐活动场所。被告人虽然提供了“筹码”兑换服务,但提供该服务仅为了便于参与娱乐活动者结算。打牌结束后,被告人会按照筹码数量退还所对应的钱款,并无其他抽成行为。另外,参与打牌者证实,各参与者输赢数额多在几百元左右,最高数额在2000元左右。鉴此,不宜认定被告人存在提供场所供他人赌博的行为。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定。
裁判要旨
对于聚众赌博、开设赌场等刑事案件的办理,应当严格把握赌博犯罪与群众文娱活动的界限。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鉴此,对于无证经营棋牌室,仅收取正常服务费、未抽头渔利的行为,不应以赌博犯罪论处。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3条
一审: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23)冀0102刑初466号刑事裁定(2023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