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商事调解在化解公司纠纷方面的优势作用,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探究当事人诉讼真意,近日,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妥善调处了一起公司解散纠纷案件,促成存在矛盾的股东之间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达成和解,不仅有效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更是帮助公司打破经营僵局,保住了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该公司自2020年6月2 日成立,成立之初经营状况良好,近两年因股东之间矛盾重重,公司一直处于停业状态。其间股东潘某曾提起公司决议纠纷、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诉请杨某返还公司印章、营业执照等多起诉讼,但一直未能解决公司内部矛盾,公司陷入僵局。股东杨某于2024年5月9日向海港区人民法院提起公司解散诉讼,以公司为被告,以股东潘某、赵某为第三人。
承办法官接受该案后,考虑到公司解散属于公司生死存亡问题,关系公司股东、员工等多方利益主体,关涉市场经济秩序稳定和安宁,遂始终秉持审慎的态度办理该案件。经过认真查阅梳理卷宗材料,承办法官发现公司存在的困境并非外部环境导致经营的困难,而是股东杨某与潘某因管理意见不同导致企业陷入困境。但从公司业务上看该公司属朝阳产业,发展前景广阔、经营潜力较大。一旦判令解散公司,等于阻断了公司发展的新路,对公司而言是巨大的损失,且员工的利益也无法保障。
为了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本着慎用司法手段强制解散公司的角度考量,承办法官赵玉红决定通过多种角度、多方协调、多次调解的方式,积极在僵局中寻求破解之道。
调解过程中,起初股东杨某与潘某因积怨较深、矛盾难以调和,一见面就开始争吵,赵玉红法官只能背靠背地进行调解,经过耐心细致地倾听,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地沟通,原本对立情绪严重的三名股东逐渐冷静下来,表示其最终目的也不是要解散公司,而是希望通过股权转让解决公司的僵局状态。鉴于双方具备一定的调解基础,承办法官趁热打铁、耐心细致地分析案件,发现问题症结在于杨某与潘某相互之间失去信任,股权转让无法推进。在征求并筛查各方意见后,承办法官详细分析了各方当事人的诉求与顾虑,根据“症结”精准开方,提出杨某先将转让款进行提存、待股权手续变更完毕后潘某再提取的方案,有效搭建了沟通的桥梁、降低了交易风险。杨某与潘某均认为此法公平可信、简便易行,最终三方在法院签署了和解协议,此案得以顺利解决。
“司法工作也是做群众工作,在办理案件时要找准纠纷背后的争议焦点和核心诉求,把脉问诊、对症下药,一纸判决不是案件的终点,事了才是司法追求的终极目标。”赵玉红法官深有感触地说。下一步,海港区人民法院将继续立足司法职能,积极回应各类市场主体需求,不断创新审判执行方式,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用司法力量护航企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