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东山法庭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由受投资人邓某于限期内向黎某偿还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中间人许某不承担还款责任。
2020年8月开始,黎某经许某进行二手车投资。双方投资的主要路径为:许某收取黎某的款项后转入邓某指定的账户,邓某完成二手车交易后将投资款及利润转给许某,许某将黎某所投资的钱款及对应利润返还给黎某。最初的数月,投资款及回报均能及时收回,所得的利润亦较为可观。2021年10月,黎某再次经由许某进行二手车投资。两个月期间,黎某向许某转账近60万元,许某收款后依然转入邓某指定账户,许某收到邓某的回款后仅返还给黎某约40万元。
因许某返款时间未及当初及时,且并未按约定足额回款。黎某催促许某还款,许某遂于2021年12月与黎某及其他类似投资人前往邓某经营地协商钱款事宜。经协商,邓某向黎某出具了一张20万元的借条。之后,黎某就钱款返还事宜与邓某直接联系,经黎某催讨,邓某并未足额返还钱款。
黎某催讨余款未果,且得知邓某信誉不佳,遂于2022年6月起重新向许某催讨,依然未果。黎某遂将许某及邓某诉至法院,认为邓某与许某系合伙关系,要求许某承担偿还借款本息责任,要求邓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黎某与许某之间是否存在借款合同关系。根据黎某与许某、邓某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双方多次提及“利润、赚钱”等,可以认定黎某出于获取利润的目的通过许某进行二手车投资经营,黎某、邓某之间资金往来通过许某交付,许某在收到黎某转账后转给邓某指定的账户,并在收到邓某指定账户转账后返款给黎某。无证据证明黎某与许某之间达成了民间借贷的合意,其向许某转账的钱款系其向许某出借的资金,故认定黎某与许某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后黎某因担心资金回款风险,经许某与邓某取得直接联系,三人进行核算,协商一致后,黎某接受了邓某的借条,视为黎某就其投资的钱款与邓某达成了借款合意,应由邓某承担还款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后语:
投资与借贷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当投资失败后,投资人要求受投资人向其保证还款并出具借条能否获得法律支持,重点在于双方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合意,也要关注出具借条后具体履行情况。借贷双方间最初系基于投资而交付款项,后投资失败,受投资人出于各种原因对投资人的投资损失向其出具借条,是双方通过该种方式对双方间的利益进行调整并达成协议,是双方对自身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在借条出具后支付部分款项,亦系以履行确认双方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为避免争议,建议债权人与债务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债权债务协议,写明投资款等款项发生的经过,列明相关能相互印证的书面凭证与资金流水,以加固事实。
该案中,起初,黎某通过许某转账,向邓某经营的二手车公司进行投资,即应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后黎某与邓某协商,由邓某向出具了借条,黎某收受借条,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从投资转变为借贷关系。不论是黎某要求许某承担还款责任,或是连带清偿责任,均无法律依据,故法院对黎某要求许某承担还款责任的诉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