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投资仲裁透明度规则的新发展
2024-04-19 15:44:0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王小琼 高峰
 

  (一)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在维护投资者和政府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为了解决外国投资者和东道国间投资争端问题,一些国家在世界银行的倡导下,于1965年缔结了《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根据该《公约》设立了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为各缔约国与另一缔约国公民之间的投资争端提供仲裁和调解的便利,实现争端解决的非政治化。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还制定了专门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基于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仲裁的中立性、自治性和终局性特征,该《仲裁规则》已成为国际投资仲裁实践中最为广泛的适用规则之一。

  《仲裁规则》具有不同于商事仲裁规则的特点。虽然其以现代商事仲裁规则为蓝本,但与后者不同的是,该规则解决的是不平等主体之间的争端,争端一方当事人是作为东道国的政府,另一方当事人是外国私人投资者。这些争端又往往会涉及东道国环境保护、公共健康等公共政策和公共利益问题。因此,为了平衡公共利益和争端方的私人利益,保障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权,投资仲裁对程序的透明度要求理应比商事仲裁更高。但《仲裁规则》在制定初期基本遵循商事仲裁的保密性原则,仲裁过程与裁决结果一般不予公开,仲裁程序缺少透明度,这容易引发投资仲裁裁决不公,并可能对东道国的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进而导致投资仲裁机制的信任危机。因此,增强投资仲裁程序透明度,对于解决国际投资仲裁实践中存在的信任危机问题具有重大意义。

  以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为代表的国际投资仲裁透明度规则主要围绕两个方面展开:公众的知情权和公众的参与权。公众的知情权分为事前的仲裁文件和信息的公开、事中的庭审公开和事后仲裁结果的公开。而公众的参与权是指非争端当事方参与到争端的仲裁程序中。

  (二)

  为避免仲裁透明度的不足,《仲裁规则》经过长达5年多的全面修订,设立了专门的章节,对公开、参与仲裁程序和非争端当事方的提交意见作了规定。

  2003年之前,《仲裁规则》在仲裁程序透明度方面基本没有具体规定,仍然奉行商事仲裁的保密性原则,2006年开始提高仲裁程序透明度的尝试。

  近年来,为回应外界有关投资者与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的各种质疑,实现《仲裁规则》的现代化,以便在促进程序更加高效和经济的同时,保证程序正当和维持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间利益的平衡,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于2016年再次启动修订程序,并于2022年6月22日发布修订的最终版本,更新后的规则于2022年7月1日正式生效。新版本改变此前零散的规定方式,以专门章节作出规定,大幅度提升了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仲裁的透明度。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提高庭审的公开度。2022年版《仲裁规则》(以下简称2022年版本)第65条第1款规定,除各方当事人、代理人、专家和证人以及协助法庭工作的人员之外,仲裁庭还应允许其他人参加庭审,除非任何一方当事人反对。相较于2006版《仲裁规则》(以下简称2006年版本),2022年版本取消了“与秘书长协商”这一作为仲裁庭决定参加庭审人员范围的前置程序。此外,2022年版本第65条第3款规定,应一当事方的要求,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应公布庭审的录音或笔录,除非另一当事方表示反对。

  二是增加了对非争端当事方信息披露的要求。国际投资仲裁与东道国公共利益密切相关,非争端当事方不受仲裁结果约束,因此更有可能从中立的角度向仲裁庭提交更有利于实现公共利益的意见,同时也可能弥补仲裁庭专业知识的不足。但是,现实中许多非政府组织活动的资金来自于政府或企业,存在偏向其资助者的嫌疑,因此要求他们披露基本信息、与争端方的关联关系、接受他人或实体援助等情况,可以让仲裁庭更全面地了解非争端当事方,为仲裁庭选择是否接受其提交书面意见的申请提供支撑。而且对这些信息进行披露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阻断争端当事方与非争端当事方的暗中勾连,从而让仲裁庭获得中立的书面意见。

  在2006年版本中,仲裁庭在确定是否允许非争端当事方提交书面意见时,所考虑的因素侧重于非争端当事方书面意见本身对争端解决的贡献,主要有以下三点:1.非争端当事方书面意见是否能提供某些与争端当事方不同的观点、特殊的知识或见解,来协助仲裁庭确定相关事实或法律问题;2.非争端当事方的书面意见针对的是否是争端范围内的事项;3.非争端当事方在仲裁程序中是否获得重要利益。同时,仲裁庭还应确保非争端当事方提交意见不会干扰仲裁程序,也不会对任何一方当事人造成不适当的负担或不公平的损害,并确保双方当事人都有机会就非争端方提交的书面材料发表意见。

  为了保证非争端当事方书面意见的中立性,弥补2006年版本在这方面规定的欠缺,2022年版本在2006年版本的基础上,对仲裁庭在确定是否允许非争端当事方提交书面意见时应考虑的因素增加了两个,即“非争端当事方的身份、活动、组织和所有权益关系,包括非争端当事方、当事方或非争端条约缔约方之间的任何直接或间接隶属关系”和“是否有任何个人或实体为非争端方提交书面意见提供财务或其他援助”。这就意味着非争端当事方向仲裁庭提交书面意见时,需要向仲裁庭披露相关信息。

  三是进一步减少了对仲裁裁决公开的法律约束。根据《公约》,秘书处鼓励争端当事人公开仲裁裁决,但秘书处只有在获得当事双方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公布裁决。2022年版本仍然遵循了这一规定,只是在此基础上采取了变通方案,增加了当事人默示同意的推定,并尽可能扩大裁决公开的范围。2022年版本第62条规定,若投资者或东道国任意一方均未在仲裁裁决作出后的60天内提出书面异议的,应视为投资者与东道国双方均同意公开仲裁裁决、关于裁决的补充决定、对裁决的更正、解释和修订以及关于撤销裁决的决定。同时,在投资者与东道国不同意公开仲裁裁决全文的情况下,对裁决公开的处理基本沿用了2006年版本的做法,即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仍有义务公开仲裁裁决及相关文件的摘要。对裁决的公开,有利于提升仲裁机制的公信力,并为缔约国政府和投资者的行为提供相关指引。

  (三)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在投资仲裁领域的专业性和大量的实践,使其仲裁规则相较其他仲裁规则有了更大的进步。其在国际投资仲裁透明度方面的探索具有先进性。2022年版本仲裁透明度的提高无疑会对国际投资仲裁产生一系列影响。这将进一步加强国际投资仲裁的公正性与合法性,提升投资仲裁裁决的一致性和可预测性,保障公众对投资仲裁的知情权与监督权,使得公共利益和争端方私人利益得到平衡。鉴于《仲裁规则》在国际投资仲裁中的强大影响力,此次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投资仲裁透明度规则的修订,也将会对其他投资条约与投资《仲裁规则》中的透明度规则产生影响,从而促进国际投资仲裁透明度标准的统一。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数字化背景下国际金融服务的法律治理体系研究”(22&ZD203)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国涉外经贸法治研究所;成都高新区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