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邱远镇 杨建伟)近日,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种业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案件,在审理过程中,通过变更保全措施有力维护了种业从业者的合法权益。
2022年12月,建宁县某种子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某合作社)与制种农户代表颜某生、颜某平签订了《种子生产合同》及《种子回收结算合同》,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开展种子生产活动。一年后,种子收割后进行结算,共计17.8万斤。但结算时,双方却产生了矛盾,迟迟未能结清种子款。
随着矛盾愈演愈烈,颜某生、颜某平经某镇调解委员会调解后仍有不满,遂将某合作社诉至建宁法院,要求其结清种子款及违约金127万余元,并在立案后申请诉中保全,冻结了某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戴某名下存款。
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了解到某合作社在生产时已为颜某生、颜某平等农户提供繁种亲本、农资、生产金等生产成本90万余元。立案前,经某镇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双方认可种子按每斤7元计算,除去上述已垫付的生产成本,某合作社应再给付颜某生、颜某平27万元。某合作社当场付清17万元,实际未结资金为10万元。
合作社目前正处于新一年制种生产准备过程中,其被冻结账户共有存款320万余元,虽然法院仅冻结其中一部分,但由于该笔款项存放在某银行大额存单中,根据银行规定,部分存款冻结会导致整个存单冻结,剩余资金无法使用,进而影响合作社支付新一批制种生产所需的田租、犁田工资、农药化肥款、农户生产金等费用。
“本来今年制种已经开始,但现在资金都被冻结了,无法及时兑现与其他农户的合同承诺,不仅收入没有了,还会造成违约,损失就更大了!”戴某告知法官自己的难处。
了解戴某的苦衷后,承办法官体谅某合作社的实际困难和需求,充分考虑当前正是护农耕、保民生的重要节点,目前的保全措施除了会增加经济负担,还可能引发某合作社与其他制种相关人之间的矛盾。
为避免造成更大损失,根据戴某的诉求,承办法官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变更保全措施,冻结戴某提供的另一个独立账户,从而解冻320万元存单,让其得以在进行诉讼的同时不误农时,保障新一年制种生产顺利进行。
而后,承办法官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协调并耐心释明法理,告知原被告双方结算时应扣除预付生产成本、调解时已履行金额等107万余元,故被告某合作社已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颜某生、颜某平履行种子款支付义务,无须再支付违约金。经法院审理,最终判决被告向原告付清种子款10万元。
该判决得到双方当事人认可,戴某已自动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