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车辆未交保险出事故,责任谁来承担?
2024-07-30 15:34:15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张海艳 张晓白
 

  近日,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

  许某是滴滴司机。2024年3月底,许某通过朋友了解到郑某有一辆闲置小车可以出租,遂微信联系郑某商谈租赁小车事宜,因郑某在外地无法赶回与许某签订租赁协议,最终许某向郑某微信转账2000元,达成口头汽车租赁约定。几日后,许某经朋友了解到其所租郑某的小车未购买车辆保险,许某起初没有在意并继续驾驶车辆上路。4月7日,许某在高速路上发生事故,造成高速公共路财产损坏。事后公路局联系到车主郑某,并支付了路产损失及拖车费用、修车费共计13192元。后郑某找到许某索要其帮忙垫付的路产损失及拖车费用、修车费,双方协商不成,郑某遂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仔细查阅卷宗了解案件事实,并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协调,但双方情绪激动,各执一词。郑某主张该起事故是许某操作失误造成的,须由许某来支付路产损失及拖车、修车等费用,许某认为,是郑某没有买保险才导致了上述费用,后果应由郑某自己承担。

  庭前调解无果后,承办法官依法对案件进行开庭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有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庭审结束裁判前,承办法官不想一判了之,为减轻当事人诉累,让纠纷得到实质性化解,在征得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再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你作为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侵权人,在了解到车辆未购买保险后,仍继续上路行驶,由此导致的事故产生的系列费用,当事人是可以请求你承担相应责任的。”

  “作为车辆的所有人,明知车辆未购买保险,仍租赁给他人,这不仅是对安全的不重视,更是对承租人的不负责。”

  在承办法官的不懈努力下,最终双方各自作出让步,许某同意支付郑某垫付款6600元。同时,双方也认识到了自身的问题,郑某表示今后一定要按时交车辆保险,许某表示以后会注意交通安全,牢记“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本案纠纷成功得以化解。

  法官提醒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为了促进道路交通安全,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而设立的险种。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在我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每位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都应及时履行投保交强险的义务。

  租车有风险,开车需谨慎。不管是借用还是租用他人车辆时,在上路行驶前应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除了确保车况良好,也要查验是否购买了相应的车险。否则,一旦发生事故,将额外增进赔偿成本,带来许多不必要的麻烦。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