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聚焦“公正与效率”主题,坚持“如我在执”理念,以破解执行工作堵点难点、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为导向,全力破解执行难题,在“防在先、遏增量、调在前、促消减”上下功夫,完善执行团队化办案、执行案件繁简分流、执行事务集约办理等机制,以最少程序、最短时间、最大比例兑现当事人胜诉权益,让更多真金白银装进胜诉当事人口袋。
玉州区法院邀请部分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现场监督见证一起租赁合同案件的执行。
玉州区法院召开2024年第一次被执行人集中约谈会议。
■下好“先手棋”
赋能权益“快兑现”
玉林市玉州区法院坚持“执行向前一步”理念,多措并举下好督促履行“先手棋”,建立执行案件递进式分层过滤体系,对首次执行案件实行统一管理、集中查询、繁简分流,引导胜诉权益实现由强制向主动转变。
2023年5月以来,玉州区法院每月下旬不定期召开被执行人集中约谈会议,对当月首次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进行释法说理、答疑解惑,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2023年5月至2024年6月,玉州区法院通过集中约谈,促成317件首执案件自动履行完毕,履行到位金额约813万元。
7月3日,申请执行人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7月4日,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集中约谈通知;7月8日,案件自动履行完毕……玉州区法院通过集中约谈机制,督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快速、高效执结一起追偿权纠纷案。
2020年10月,被执行人杨某驾驶拖拉机运输砖块,在超越同向行驶在其右侧、由秦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时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秦某当场死亡。经鉴定,杨某不具备拖拉机驾驶资格,并存在超载、超越前方车辆未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等情况,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秦某无违法行为,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某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秦某家属18万元,杨某赔偿秦某家属13.7万元。2022年8月,某保险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杨某返还其垫付的保险赔偿金。玉州区法院依法判决支持某保险公司的诉请。判决生效后,杨某未主动还款,某保险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查控,我们发现杨某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在依法冻结其名下资金账户的同时,以传票形式向其发送集中约谈通知,督促他自动履行还款义务。”玉州区法院执行局副局长陈少华说。
集中约谈通知发出第二天,杨某家属主动联系陈少华,表示愿意替杨某还款。经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某保险公司主动放弃迟延履行利息请求,杨某家属将18万元案款一次性履行完毕。
“将督促履行延伸到立案、送达、调解、保全等案件办理全过程,向被执行人释明法律法规,分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积极引导被执行人从‘要我履行’到‘我要履行’,有助于提高执行质效。”玉州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莫伟说。
■巧借“预执废”
处置金融“不良债”
“金融监管部门要建立更加科学的内部呆账核销机制,建立常态化失联债务人修复机制。”
“银行必须履行审慎放贷的法定义务,强化内部风险管控责任,同时压实自主催收职责,规范催收行为。”
“从源头上减少信用卡纠纷,必须在金融核销端优化不良债核销机制,在司法应对端加强综合治理。”
……
近年来,信用卡纠纷增长较快,症结何在?如何有效应对?3月21日,玉州区法院与辖区内多家金融机构就落实“二号司法建议”、防范化解信用卡纠纷等内容进行座谈、商议,深入分析信用卡纠纷背后的共性问题、矛盾焦点,研判处置措施。
6月7日,某银行向玉州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381件信用卡纠纷案,案涉执行标的额共619万元。考虑到信用卡纠纷类型化程度高、批量形式明显,玉州区法院充分发挥保全推动矛盾实质化解作用,运用“执行前财产保全﹢被执行人财产筛查﹢‘预执废’机制”模式,对案件进行分类施策。
一方面,通过冻结被执行人账户,督促被执行人在法院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之前,主动履行义务或争取与银行达成执行和解。另一方面,对于保全查控反馈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及时将案件转入执行程序进行扣划、财产处置;对于保全查控无可供执行财产达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的,依照银行申请,将案件转入“预执废”程序,银行可凭法院开具的《预执废证明》核销不良债务。
“明知被执行人当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已经达到终本执行条件,若仍进行执行立案,不仅会加重申请执行人的负担,还会导致执行程序空转,浪费司法资源,难以实质性化解纠纷。”玉州区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丘耀辉强调,银行凭借《预执废证明》向金融监管部门申请核销不良债务,并不等同于免除债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法院即恢复执行程序。
截至目前,玉州区法院共促成这批案件的85名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或达成执行和解,履行到位金额103万元,出具《预执废证明》125份。
“对于金融不良债务,银行认定为呆账后,按惯例需要启动诉讼、执行程序,待法院下发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后,方可进行债务核销。”某银行风险管理部相关负责人表示,《预执废证明》作为银行直接核销债务的依据,既有助于快速处置不良债务,同时保留债务追索权,有效节省了兑现胜诉权益的司法资源和成本。
■探索“最优解”
回应企业“最急需”
“法官,我知道错了,不要拘留我,我马上筹钱,欠债以来东躲西藏的日子真是太难熬了。”7月13日,在玉州区法院执行干警依法采取拘留措施后,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的被执行人梁某悔不当初。
2023年8月至9月,梁某向申请执行人谢某批发订购鞋子,谢某根据订单将鞋子发货给梁某。收到鞋后,梁某以部分鞋子需退货为由,仅支付部分货款,尚有2.8万元未付清。
执行过程中,玉州区法院依法冻结梁某名下资金账户,并依法拘传梁某到法院与谢某协商调解。调解期间,谢某主动将案款减少至2万元,但梁某仍多番推脱表示无钱还款,双方未能达成和解。考虑到梁某的消极履行态度,玉州区法院依法采取拘留措施。在法律的威严震慑下,梁某终于转变态度,在拘留途中将案款一次性履行完毕。
雷霆出击,让执行工作长出“铁齿钢牙”。近年来,玉州区法院注重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联动,依法严厉打击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等行为。今年1月至7月,玉州区法院依法作出拘留决定书180份,成功拘传119人,拘传后达成执行和解45人。
“我们公司的账户被查封冻结后无法承接新项目,希望法院能解封账户,以便公司能够正常运转。”5月23日,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的被执行人某建设公司向玉州区法院提交解除冻结账户申请。
考虑到若继续采取冻结措施,可能对被执行人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玉州区法院依法审查某建设公司维持运营、复工复产的必要费用,并向有关银行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银行在该公司账户被查封冻结的状态下,允许其根据经营状况使用一定资金,并对案涉账户进行有效监管。
“被生意伙伴诉至法院真的实属无奈,我们现阶段实在没有钱。法院解封公司账户,给了我们喘息的机会,我们一定信守承诺,规范经营,尽快把案款履行完毕。”某建设公司负责人感慨地说。
此前,某建设公司作为总包单位,从开发商处承接了玉林市某小区建设项目,申请执行人某电梯公司为其提供建设材料。因开发商拖欠工程进度款,导致某建设公司无法按时向某电梯公司支付货款65万余元。某电梯公司多次催促付款无果,遂诉至法院,并在判决生效后申请强制执行。
“深陷诉讼旋涡,对于企业来说,是一个不小的负担。经审查确定案涉账户属于监管账户后,我们积极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强制措施对被执行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让案涉企业有机会‘活下去’‘经营得好’。”玉州区法院执行局局长黄健才说。
玉州区法院坚持强制执行与善意文明执行同向而行,用足用好罚款、拘留、失信曝光、追究刑事责任等强制执行措施,持续探索“预处罚”、宽限期限、信用修复等手段,加强执行劝解疏导,以对话代替对抗、以善意化解分歧,减少执行异议、执行复议等衍生案件的产生,把更多矛盾纠纷吸附在当地、化解在萌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