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患者使用未经批准的药物 诊所执业医师因妨害药品管理获刑罚
2024-07-31 10:19:2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李果 李晨希
 

  执业医师使用未经批准的药物为患者治病,且此药无标签标识、含有不可长期使用的成分。近日,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药品安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何某犯妨害药品管理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何某已退缴的违法所得2.2万元被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何某在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后,开设了一家诊所。2021年3月至2022年2月期间,何某在经营该诊所的过程中,从王某处以每瓶28元的价格购进白色药瓶胶囊共计1000瓶,进货金额合计2.8万元,再以每瓶均价50元的价格出售给患者,用于治疗风湿、类风湿、腰颈椎病等病症。何某自述销售金额约5万元,违法所得2.2万元。

  经认定,无标签标识的白色药瓶胶囊为风湿关节胶囊,何某使用该药品为患者治疗风湿、类风湿、腰颈椎病等病症,根据相关规定,符合药品定义和属性,属药品管理范畴。但该药品的生产未取得相关批准文件,无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该药品检测出含布洛芬0.5mg/片,长期使用会对肝肾功能及血液系统造成损害。何某作为医师,在对方未提供任何有效资质及药品合格证明文件的情况下仍长期、多次购买、使用无标签标识药品,具有主观故意。

  另查明,何某已经主动退缴了违法所得2.2万元,已缴纳惩罚性赔偿金15万元,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在诊所门口张贴公告召回并依法销毁已销售的药品。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某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的药品仍销售,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其行为已经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何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何某认罪认罚,并积极承担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违法责任,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何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悔罪态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作为治病救人的特殊商品,药品的安全关乎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即便用药符合相关药品定义和属性,属于药品的管理范畴,但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文件,无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药品成分含量、使用时长不明,极易给患者造成其他损害,导致其他病情。妨害国家的药品管理就是破坏市场秩序,是对消费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利益的直接、现实损害。药品经营人员应当通过合法、正规渠道采购药物。广大消费者也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选购时应当查看是否有生产批号、生产厂家等重要信息,若发现销售无核准药品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责任编辑: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