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死亡后,债务如何清偿?
2024-07-30 15:40:14
 

  中国法院网讯(杨欢 王子薇)面对被执行人的离世,其遗留的债务如何处置?近日,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行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就面临着这种情形,执行法官善用执行策略,突破执行困境,妥善执结此案。

  案情介绍

  杨某与李某系朋友关系,2018年9月,李某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先后向杨某借款8万元,约定月息2%,按月支付,后因李某逾期未偿还借款,杨某向张湾区法院起诉。

  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于2022年9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李某偿还原告杨某借款本息12万元。具体支付方式:自2022年9月8日起每季度最少偿还原告杨某5000元,至2025年9月8日前还清;如果被告李某任意一期逾期,原告杨某可就剩余未还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因李某仅于2022年12月支付4000元后就未按照上述调解协议内容履行,杨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执行后,执行法官拨打被执行人李某电话始终处于无人接听的状态,但通过12368短信发送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显示均已电子送达。

  在财产查控方面,被执行人李某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后申请执行人杨某告知执行法官,听说李某去世了,其名下遗产被其妻子张某公证继承。

  执行策略

  执行策略:依据相关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死亡,将带来执行程序的变化,在此情形下,本案的执行程序将怎样推进?如何高效保障申请人的胜诉权益呢?

  核实死亡事实。执行法官调取了被执行人死亡的证明材料,确认死亡事件的真实性,并查找到了被执行人妻子张某的联系方式。

  告知申请人被执行人死亡后需要进行程序变更。执行法官及时向申请人释明中止执行程序、变更被执行人继承人为新被执行人的相关法律规定。

  查控被执行人遗产。执行法官立即向十堰市公证处去函,调取被执行人李某的遗产公证情况。经调查,李某去世后,其妻子张某继承了李某遗留的与张某共有房产一套及存款10万余元。执行法官第一时间对上述遗留房产进行查封。

  反复协商,释法明理。执行法官认为被执行人的继承人将是本案的突破口,便迅速联系张某,希望张某能够在继承范围内代去世的被执行人在偿还欠款。

  一开始,张某以工作忙没有时间处理该案为由,不愿前往法院配合案件调查、执行。执行法官多次与张某沟通,明确告知被执行人虽然去世,但所欠债务并非不用归还,被执行人的遗产仍应用于清偿债务,法院也已查封被执行人遗留下来的房屋,如不积极处理,日后将会进行处置。

  经过法官多次释法明理,张某认识到逃避债务并非解决问题的正确途径,终于商定时间与申请执行人杨某前来法院进行协商处理。

  2024年5月,调解当天,执行法官向张某出示了本案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告知其案件真实性,与此同时,还了解到被执行人的患病经过,并对张某至亲去世的遭遇报以同情。

  “债务人所欠债务并不会因为其去世就消灭,遗留下来的房屋份额(债务人的遗产)有待继续执行。而张某作为被执行人的继承人,可能会被变更为被执行人,到那时会更加影响你的生活。”

  执行结果

  经过谈话沟通,张某态度有了明显转变,表示愿意按照调解书的内容代为偿还被执行人所欠的债务。后法官反复协商调解,申请执行人杨某也体恤张某为医治李某负担了高额医疗费的情况,生活艰难,自愿作出一定让步。最后双方达成还款方案,申请执行人杨某同意张某向其支付65000元后本案全部执行完毕结案,现已支付完毕。

  法官说法

  对于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死亡的案件:

  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被执行人为公民且死亡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这是因为被执行人的死亡可能导致其遗产和债务情况发生变化,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

  其次,债权人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申请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公民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这一程序为债权人提供了法律途径,以确保其胜诉权益得到实现。

  最后,法院根据有无继承人、继承人是否放弃继承等因素决定是否变更继承人为被执行人。对于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

  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死亡的执行困境主要涉及法律程序的调整、债权人权益的保障以及被执行人家属权益的平衡。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法院应当依法、快速、精准地采取财产查控措施、有策略地与当事人沟通案件详情,最大程度优化执行效果和执行效率。

责任编辑: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