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调解” 打好组合拳助力解纷争
2024-07-30 11:15:58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朱方龙
 

  财产保全作为前置性民事执行制度,在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债务人转移财产、实现当事人胜诉权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近日,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汤沟法庭庭前调解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院根据原告李某的财产保全申请,依法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冻结了被告张某名下的银行存款,这也为该起纠纷实质化解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李某与张某系朋友关系。李某系经营农产品行业,张某系农业生产大户,双方之间互有生意往来。2020年上半年,张某因资金周转向李某借款5万元,双方约定借款利率为月息1分,张某向李某出具借条一张。后经李某多次向张某催讨该款未果,一纸诉状将张某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其立即归还借款及利息。诉讼中,李某申请了财产保全。

  案件受理后,法庭依法向张某送达了诉状及财产保全裁定书等相关诉讼法律文书材料,并认真听取张某的意见。张某表示对借款的金额无异议,但双方之间对利息约定存在争议,另外李某还有部分货款尚未与其结清,该款应在本案借款中予以折抵。也希望法院居中协调,化解纠纷。

  为减轻当事人诉累,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承办法官就双方之间的借款及货款一并进行协调。在法官的多轮沟通协商下,经过仔细对账、核实金额,双方最终就借款及货款的具体数额、付款方式和时间达成一致意见,并当场签署了调解协议,张某通过其朋友代为履行了上述款项的给付义务,李某也及时向法庭提交了解除保全的申请。

  至此,在财产保全的加力下,通过调解的方式彻底化解了双方一揽子纠纷,既解了本案的借款纠纷,还对未起的货款纠纷一并予以处理,真正实现了“抓前端、治未病”,做实诉源治理。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