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李冬冬)“法官,股权已处置完毕,案款本金和部分利息已汇入指定账户,请你们确认一下。”近日,在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的见证下,被执行人甲公司在和解后积极自行处置了其持有的某酒店的股权,案件本金2600万及利息189.27万元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得以成功兑现。
某银行与甲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甲公司需偿还所欠贷款本金2600万元及利息,乙公司和丙公司对上述欠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且某银行有权对用以抵押的乙公司的股权、丙公司的地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立案后,西峡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同时对甲公司持有的乙公司的股权予以冻结,并对丙公司的房产土地予以查封。考虑到三家公司都平稳有序经营,法院本着善意文明执行的原则,在查封、冻结财产后不急于启动评估拍卖程序,结合实际情况,在维护好申请执行人权益的基础上,积极促成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和解自行处置。
“如果不能主动履行,这些查封的地产和股权就要进入拍卖程序,由此产生的评估、鉴定费用不仅加重负担,还可能会产生其他不利后果。”经执行法官的不懈努力,被执行人甲公司意识到执行措施的强制性和后果的严重性,主动向法院提出执行和解,并积极自愿自行处置了其持有的乙公司的股权,分期履行债务,该案顺利办结。
执行不是蛮干,也不是简单的程序叠加,而是一门综合艺术,需思路开阔、方法灵活、善意执行,才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善意文明执行决非偏袒任何一方,也决非为强制执行松绑,而是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时候,充分考虑、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在双方之间寻找“最优解”,尽最大可能减少对被执行人的不利影响,以最小的成本、最低的代价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执行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