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垃圾堆成“山” 他们要赔偿1.4亿 法院:惩罚性赔偿筑牢生态安全屏障
2024-07-29 09:50:0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李小芹 曾慧 吴卫娟
 

  导读

  生态文明建设是“国之大者”。需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法院依法严惩污染环境者,判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并处以惩罚性赔偿金,将刑事制裁、民事赔偿和生态补偿等有机衔接,为推进绿色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5名被告人非法倾倒垃圾44.89万吨的污染环境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法院审理后,分别判处5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六年十个月,并判处赔偿生态损害赔偿费用、惩罚性赔偿金等各项损失1.4亿元。该判决彰显了人民法院践行“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理念,依法严厉打击污染环境犯罪,实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进一步提升了社会公众的环保意识。

图为本案在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庭审现场。

非法倾倒垃圾污染环境,当心触犯法律。

  原为荒山治理者 却沦为环境破坏者

  北京市房山区的一处荒山林场,被石头垒成的墙围拢着。

  白天,这处荒山林场的进出铁皮门紧闭。晚9点至凌晨3、4点,一辆辆十轮重型大卡车,载着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从各处奔向荒山林场。重型大卡车进入大门后,一名男子从临时房走出来,指挥车辆、指定位置、收取费用;紧接着一车车的垃圾倾泻而下。一年多后,这座荒山林场就此变成了一座垃圾山……

  “2010年,我原本想对荒山进行治理,但为了非法牟利,竟沦为了环境的破坏者。”被告人张某某在庭审中陈述。

  2010年,张某某的父亲从他人处以200万元的价格承租了房山区某村800亩的荒山林场,租期是30年。张某某原本想利用该荒山种植樱桃树,进行矿山修复和小流域综合治理。后因工程检验不合格,荒山小流域治理项目被叫停。

  2019年,一次偶然的机会,张某某在清理荒山矿山尾料时,听说存放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可以获利。于是,2020年初,隗某某、霍某某分别找到张某某,双方达成“合作”协议,由张某某负责收纳垃圾,隗某某、霍某某往此处倾倒垃圾并向张某某支付相应的费用。2020年2月开始,张某某先后雇佣冯某某、许某某在荒山现场负责核实车牌号、垃圾种类,指挥垃圾倾倒位置,收取倾倒垃圾费用。

  合谋“转运”垃圾 倾倒44.89万吨

  “我没有运输建筑垃圾的资质,张某某表示自己是在进行矿山恢复,手续齐全。”霍某某称张某某手续齐全,但事实上张某某未取得垃圾消纳资质。

  2020年初至2021年7月期间,每天夜晚进出荒山林场的重型大卡车少则几辆、多则几十辆。有的车上载着无味道的“渣土”,有的则是有臭味的垃圾,有的用苫布盖着……

  在倾倒垃圾前,霍某某、隗某某及雇佣的司机通过现金、微信转账方式将垃圾收纳费支付给冯某某、许某某;冯某某、许某某再将收取的费用转给张某某。每车垃圾收取的收纳费用为300元至900元不等。一年间,霍某某、隗某某向张某某一方转账221.9万余元。

  “经老乡介绍,我不再将垃圾运到河北,而是直接拉到房山荒山林场。”在隗某某介绍下,陈某运送垃圾的车辆进入荒山,并倾倒288次。

  一年间,在这样的“运转”下,荒山内存纳非法倾倒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总重量达44.89万吨。这些非法倾倒的垃圾属于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且生活垃圾未采取防渗、覆土、覆膜等措施堆放,未设置废气、渗滤液处置设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的相关规定,致使生活垃圾直接与环境接触。

  2021年11月1日,中国科学院空天院国家遥感应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人员通过卫星遥感影像系统,对涉案荒山现场2010年11月至2021年8月期间的影像进行采集,进一步客观呈现了荒山垃圾堆放时间、堆放范围、数量变化等。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现场固体废物对土壤生态环境造成损害,非法倾倒的固体废物已压占进入土壤耕作层,造成土地原有功能全部丧失,土地和地块上的原有植被被严重破坏。涉案地块部分覆土下方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造成其他十余亩林地被重度破坏,难以恢复。

  五人合谋非法倾倒固体废物的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数额(包括固体废物处置费用、生态环境恢复费用、生态系统期间损失费用)共1.38亿元。

  严重污染环境 难逃“天价”赔偿

  “如果偷摸扔在坑里,肯定应该处罚。但是我交了卸车费,是不是就不应该被处罚?”

  “当时只是倾倒垃圾,而且付了费,主观上没有污染环境的故意,造成这种严重的后果,我对不起国家。”

  “我不是第一个和最后一个卸垃圾的人。有卸垃圾行为,但没有合谋犯罪。”

  “我就是跑大车的,想着这边有人收,市里有人拉。主观上不是想污染环境。”

  “因为自己的无知触犯了法律深表歉意。希望以后能给我机会做生态修复。”

  ……

  被告人张某某、霍某某、隗某某、冯某某、许某某等5人在2021年8月案发后,被检察机关以污染环境罪起诉到房山区法院。法庭上,被告人对自己非法倾倒垃圾行为构成违法犯罪不解,对自己污染环境造成的后果表示忏悔。

  “庭审中,被告人都表示愿意自行修复,但被告人修复能力不足,目前污染严重,如果不尽快修复可能导致后果扩大。无法实现让被告人主动参与到生态修复中来。”检察院同时向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张某某、霍某某、隗某某、陈某承担清除污染、修复生态费用、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费用、生态环境鉴定评估费用,并缴纳惩罚性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霍某某、隗某某、冯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不顾周边环境和他人健康,为了自身非法利益组织、参与将有害物质倾倒在涉案山上,严重损害了当地的自然环境,情节严重;被告人许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不顾周边环境和他人健康,为了自身非法利益参与将有害物质倾倒在涉案荒山上,严重污染了当地的自然环境,5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被告人张某某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认罪认罚,可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冯某某、许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张某某、霍某某、隗某某、陈某组织、参与倾倒有害物质,造成生态环境风险及损失,应当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张某某、霍某某、隗某某、冯某某、许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六年十个月,罚金2万元至7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同时,法院判令张某某赔偿清除污染、恢复生态费用及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费用共计1.4亿元,霍某某、隗某某分别在以上数额15%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陈某在以上数额2%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一审宣判后,隗某某、陈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解析

  扩大环境资源司法覆盖面和影响力

  “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良好的生态环境是人类共同生存发展之基,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随着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提升到一个崭新的高度,“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科学论断愈发成为一种社会共识。

  然而,一些单位或者个人一味追求经济利益、忽视环境保护的情形依然存在,甚至手段变得更加隐蔽。正是在此背景下,国家加大了环境保护的力度,立法机关也在2020年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污染环境罪进行了修改,将原有的两档法定刑调整为三档,并修改完善了升档量刑的标准,加大了对污染环境犯罪的惩罚力度。

  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始终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秉持“能动履职、绿色发展、系统保护、最严法治、协同治理”的新时代环境资源审判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在环境资源审判中,法院把牢“刑事执行”底线关,既对污染环境者进行刑事制裁,也始终以生态修复为中心对污染环境者判处民事赔偿和惩罚性赔偿,扩大环境资源司法覆盖面和影响力,以实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

  本案中,被告人为眼前经济利益,肆意向山上倾倒大量的垃圾,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数额高达1.38亿元。法院根据各被告人在污染环境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倾倒及收纳垃圾数量,分别判处相应的刑罚并确定其承担相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数额。其中涉案山地的实际管理使用者因收纳垃圾被判处六年十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对生态环境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另,考虑本案被告人实施了污染环境的不法行为、具有侵权的主观故意且造成了严重后果,法院对各被告人判处了相应惩罚性赔偿金。

  判处生态损害赔偿费用、惩罚性赔偿金等各项损失1.4亿元,是对污染环境的零容忍,也是对社会公众保护环境的一个警示和震慑。本案被告人张某某等人将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承担生态修复的赔偿义务。

  ■专家点评

  中国政法大学生态与资源法治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于文轩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需要充分发挥政策、立法及其有效实施所形成的“组合拳”的作用。在这其中,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把牢刑事制裁的最后一道关口,依法严厉打击污染环境犯罪行为,是践行“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体现。

  在本案中,被告人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有侵权故意,并且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某等人在清除污染、恢复生态费用、惩罚性赔偿金等各损失1.4亿元的数额基础上,按比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是人民法院推动刑事制裁、民事赔偿和生态补偿等有机衔接的生动实践。

  近些年来,人民法院依法能动履职,积极探索和创新生态恢复性司法实践与社会化综合治理相融合,实行跨部门跨区域协同保护,构建“预防-保护-惩罚-修复”的完整闭环,为推动美丽中国建设贡献司法力量。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 刘君博

  生态文明建设是一个多维度、多层次、多领域的系统工程,必须凝聚各方力量,综合运用法治、市场、科技、政策等手段,共同推动、取得成效。

  依法定罪量刑、认定生态环境损失和修复费用,让破坏环境资源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是法院对环境资源违法和犯罪行为“全要素、全环节、全链条”惩治和警示,让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真正成为长出“牙齿”的严规铁律,以司法审判推动生态环境保护。

  生态文明建设任重道远,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接续攻坚、久久为功。在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强化责任追究,把生态环境领域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让行政、民事和刑事方面的法律责任落到实处,让制度成为不可触碰的高压线。

  人民法院依法对环境污染犯罪进行惩罚和责任追究,是严格公正司法的体现,用法治力量守护绿水青山,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

责任编辑: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