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以来,被告人欧甲、欧乙结识了蔡某某、史某某,并相继笼络了欧某某、史某某、谭某、刘某、夏某某、李某等人,逐渐形成了以欧甲为首要分子,欧乙、史某某、蔡某某为骨干成员,谭某、刘某、欧某某、夏某某、李某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集团层级分明、存在时间跨度较长、犯罪的暴力性特征明显,内部还设有一定的奖惩措施和组织规矩。该集团在社会上逞强斗狠,通过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敲诈勒索等暴力违法犯罪活动,导致3人轻伤、8人轻微伤,造成他人财产损失64万余元,为非作歹、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秩序,产生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最后,经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判决,1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七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
恶势力犯罪集团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恶势力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主要表现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但还包括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主要以暴力、威胁为手段的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同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之所以能够严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生活,成为社会毒瘤,就在于其具有明显的组织性,且其“组织性”使受害群众认识到自身所面临的不法侵害不是来源于单纯的个人,而是来源于一个缜密组织,才更加放大了心理恐惧。实践中,一般可以从多人实施、统一着装、显露文身、特殊标识等特征加以判断,也包括其他各种以明示或者暗示方式,足以使对方感知相关行为组织性的行为。
“黑恶”类刑事犯罪案件涉及的被害人,因在公诉案件中获取信息的不对等及一些涉黑恶势力保护伞的阻挠,使得一些被害人往往存在“报案无果、申诉无门”的困境。那么面对黑恶势力该如何正确地为自己维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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