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的哥”醉驾从事运营 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其刑罚
2024-07-17 10:58:25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时俊亚 王爱玮
出租车司机作为从事客运服务的专业人员,应该遵守职业操守依法依规上路行驶。“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这个道理已经深入人心,但仍有人心存侥幸。河南一位“的哥”却置乘客安危和法律规定于不顾,为了一口酒而“自砸饭碗”。近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2024年4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与朋友吃饭喝酒后,驾驶出租车载客并将乘客送至目的地。当天22时许,被告人张某驾驶出租车再次搭载乘客行驶在路上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送检的张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3.9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中站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张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时俊亚 王爱玮)
■法官提醒■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醉酒状态,或者以追逐竞驶、严重超载、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等方式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及公共安全所构成的罪名。
出租车属于营运车辆,服务于广大城镇居民,关乎社会的公共交通安全,所以更要自警自律,增强自身驾驶素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坚决抵制酒驾等违法行为。
本案中,张某除了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罚金10000元,还被公安交管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可以说是“自砸饭碗”了。
责任编辑:魏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