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冻胚胎能“冻”不能随意“动”!
广东一夫妇诉请返还胚胎因不符接收条件被驳回
2024-07-16 11:05:41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吴雪念 邱媛媛
 

  近日,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冷冻胚胎返还纠纷案,判决原告张某、周某对冷冻胚胎享有所有权,驳回二人要求在冷冻保管期间内取走胚胎的请求。

  张某与周某夫妇二人于2011年9月在江门市某医院接受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在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医疗过程中,成功获得了7枚冷冻胚胎。夫妇二人使用2枚冷冻胚胎后,将剩余5枚冷冻胚胎交由该医院保存。后因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失败,夫妇二人想要取回冷冻胚胎,前往技术更加成熟的医院生育子女。

  经该医院伦理委员会讨论认为,由于冷冻胚胎对保存、运输条件及实施移植手术的条件和要求需符合规定,否则将无法生存,如有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并具备胚胎移植手术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胚胎接收,则可予以返还,否则拒绝将5枚冷冻胚胎返还给张某夫妇。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张某与周某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冷冻胚胎含有张某与周某的遗传基因,在生命伦理上与张某夫妇有着最密切的联系,故张某、周某对该冷冻胚胎依法享有所有权。但冷冻胚胎作为生命伦理物,应充分考量被不法利用的风险,且因冷冻胚胎对冷冻保存和运输条件以及实施胚胎移植手术的条件和要求极高,在不符合要求时将失去活性,且无法重生。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法院指令张某夫妇在宽限期内寻找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并具备胚胎移植手术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胚胎接收返还。后因二人无法提供相关符合资质的医疗机构,法院遂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原告张某、周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吴雪念 邱媛媛)

  ■法官说法

  关于冷冻胚胎的法律性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还未做出明确的规定。冷冻胚胎不同于一般物,具有孕育成生命的潜质,在生命伦理上与张某、周某具有最密切的联系,张某夫妇于情于理享有冷冻胚胎的合法权利,系冷冻胚胎的权属人。

  冷冻胚胎是基于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获取,张某和周某诉请返还的目的也在于进行胚胎移植手术。法院要求张某夫妇提供有资质的医疗机构通过“公对公”形式接收医院返还的冷冻胚胎,不仅能够保障胚胎的活性,不至于因移交不当导致胚胎失活或者灭失,更大程度上从源头避免胚胎买卖、非法代孕等问题,以减少衍生案件的产生。


责任编辑:魏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