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汉司法官张汤的传统法文化贡献
2024-06-28 10:13:5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杨静 韩宝琪
 

图为张汤墓遗址。 西北政法大学校史馆提供

  张汤,西汉著名司法大臣,京兆杜陵人。他出身法律世家,自幼便展现出惊人的审理断案之才。父亲去世后,张汤承袭家学,成为长安吏,开启了法律职业生涯。张汤仕途颇为平顺,从长安吏一路擢升至御史大夫,在审理陈皇后巫蛊案、三王谋反案等重大案件中显示出卓越的法律才华。最终,因受三长史陷害而蒙冤去世。他执法严厉,清廉俭朴,是一代廉吏的表率。

  作为汉武帝最为器重的司法大臣,张汤主张“以法为治”,重视以建立秩序为立法目标的法律编订工作;他援礼入法,遇疑狱不决时,常援引儒学之说,客观上推动了儒法合流的进程;他执法严明,审狱断案用法主张严峻统一,强调以律为绳;他以法治吏,增修律文加强对官员权力行使的引导和督促,强调以法督吏,推崇法律的权威性。张汤在法学理论、立法规范、司法实践等诸多方面均身体力行,全面推动了汉王朝的法制建设,丰富了中华传统法文化的内涵,是中国传统司法制度的实践者、先行者。

  以法为治 建构秩序传统

  法律所具有的可预测性和惩戒性能够为维系秩序稳定提供重要保障,以法律维系秩序是传统法文化的重要表现之一。张汤在担任太中大夫期间所编订的《越宫律》二十七篇,是以法律维系秩序的重要体现。

  首先,西汉初年宫禁过松,《越宫律》作为宫廷警卫方面的专门法律,详细规定了宫廷警卫的职责、权限以及行为准则,确保了宫廷警卫的高效运作。其次,《越宫律》丰富了西汉法律体系。《越宫律》的制定和实施,使宫廷警卫工作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不仅丰富了西汉法律的内容,也提高了法律体系的完整性和系统性,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西汉法律制度的成熟和进步。

  《越宫律》不仅是以法律制度维系秩序的有益尝试,也是以法为治的典范。此后,以法为治的理念薪火相传,在历代封建王朝中不断承继与发展,最终内化为中国传统法文化不可或缺的核心要素。

  援礼入法 推进儒法合流

  自汉武帝采纳董仲舒之议,实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起,一种融合“礼”与“法”的法文化应运而生。区别于先秦儒家思想,西汉确立独尊地位的“新儒家”思想是董仲舒为顺应大一统王朝的政治理念,杂糅道、法、阴阳学说所形成的,其实质是“外儒内法”,即表面上看似以儒家思想为主导,强调仁政、德治,但实际上却在内部借用了法家的理念,即强化中央集权,实施严格的法制管理。

  这种“外儒内法”的统治策略,实际上是一种既注重道德教化,又重视法制管理的复合型统治方式。它既可以满足人民对仁政的期待,又可以通过法制来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公正。这种策略既符合儒家的人文关怀,又体现了法家的实用主义精神,为西汉时期的政治稳定和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西汉法律儒家化进程的开启为中国古代法律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在儒家思想的影响下,中国古代逐渐形成了独特的法律体系。

  作为汉武帝时期重要的法学家,张汤参与的法制活动深刻反映了儒法合流的时代特色。他的法制实践不仅体现了法家的严谨与权威,也融入了儒家的礼义与公正,展现了儒法两家思想在法制建设中的和谐统一。张汤重视《尚书》《春秋》在审狱断案中的重要作用,决狱时通过研究《尚书》《春秋》,对疑难案件加以解释。《汉书》载,西汉倪宽精通《尚书》,能解疑狱难题,其所言奏“读之皆服”,张汤“召宽与语,乃奇其材”“由是乡学,以宽为奏谳掾,以古法义决疑狱,甚重之”。

  此外,张汤经常请教董仲舒,向其求解大案的疑难之处。董仲舒作为儒学理论大家,利用《春秋》之义对疑难案件进行深入分析和解读,这是儒家思想影响司法实践的突出表现,亦打造出一种由司法官与理论家会商决断疑难案件的审判模式。这种会商决断疑狱的审判模式将深入了解案件实际情况的司法官与深耕学说理论的儒学家相结合,强调司法实践与理论合二为一,使疑难案件能够得到更全面、更准确的解决。

  峻文决理 坚持执法严明

  “徒法不足以自行”,适用和执行是法律发挥作用的关键环节。中国古代封建社会是一个特权社会,无法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古代司法官对法律适用仍然有自己的主张,“法不阿贵”“刑无等级”“执法严明”等理念彰显出古代司法官对法律适用的理解。

  张汤作为司法大臣信奉“明法以绳天下”,认为明确法律、公正执法是维护社会秩序、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关键。他主张严格执法,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惩处,不论违法者是谁,都要依法追究责任。

  张汤在处理淮南王、衡山王、江都王谋反案中,表现出极强的严格执法精神,《汉书·张汤传》载:“严助、伍被,上欲释之,汤争曰:‘伍被本造反谋,而助亲幸出入禁闼腹心之臣,乃交私诸侯,如此弗诛,后不可治。’”因伍被在平日的言论中曾多次赞美朝廷,汉武帝本想赦免他。但张汤坚持认为伍被为淮南王作谋反计划,其罪不能赦免。伍被最终被诛杀。张汤主张诛杀伍被,体现了他在执法上的公正严明与法不容情。他坚持以法律为准绳,认为即使对方有赞美朝廷的言辞,也不能掩盖犯罪的事实。这体现了传统法律文化中对严格执法的重视。

  张汤秉持“明法以绳天下”的理念,对西汉初年的政治、经济亦有影响。面对匈奴侵扰、诸侯王势力膨胀及国库亏空,张汤在汉武帝支持下,以法律为保障,实施经济改革。他主张铸币、盐铁权力收归中央,推行五铢钱统一发行并严禁私铸,专营盐铁酒行业。同时实行告缗制度,打击富商囤积居奇,鼓励举报违法行为。张汤支持桑弘羊的改革措施,对阻碍改革的权贵富商严厉打击。这些法律措施有效加强了中央对经济的控制,增加了国家财政收入。

  清正廉洁 崇尚以法治吏

  “国家之败,由官邪也;官之失德,宠贿章也”。吏治对国家兴衰与治理成效的影响甚重。贪腐是为官无德的表征,任用无德官员治理国家,国家最终就会走向衰亡,故有言道“吏不廉平,则治道衰”,清廉是传统法文化对官员行为的明确要求。

  汉初受黄老无为思想的影响,尚未建立严谨的任官制度,没有真正从源头上重视对人才的培养,官员素质难以保障。汉武帝时期,为加强中央集权,增加财政收入,在经济上实行盐铁专营、铸币、均输平准等工商业改革制度,对经手官员的德行是极大的考验,逐利本性加之制度漏洞导致贪腐问题突出,危及西汉统治根本。为巩固政权,打击贪腐行为成为当时的重要政治任务。

  在这个过程中,张汤以身作则,史载张汤死后“家产直不过五百金,皆所得奉赐,无它赢”。张汤为官数载,位列三公,死后清算其家产不过五百金,且均来源正当,足可见他恪守官德,以身作则,清正廉洁,是一位廉吏。张汤蒙冤自杀,汉武帝查清原委后,下令处死诬蔑张汤的三长史,同时厚待张汤的儿子张安世,张氏一门成为七代封侯的簪缨之家。史书称赞张汤“廉者足以为仪表”,不仅重树了张汤清正廉洁的形象,为其洗刷冤屈,同时也为其他官员树立了廉洁奉公的表率。

  张汤崇尚以法治吏,其立法“务在深文”,矛头直指官员,最突出的表现在“见知故纵”罪名的确立。《汉书·刑法志》载:“见知人犯法不举者为故纵,而所监临部主有罪,并连坐也。”也就是说,当官员看见或知道有人犯法时必须举告,不举告即为故纵,与犯人同罪。见知故纵法作为汉代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明确了官员的责任和义务,以法督促官员认真行使权力,对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具有重要作用。此外,见知故纵法将对官员渎职行为的管理纳入法律调整范畴,丰富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

  虽然见知故纵法本身或许存在制度弊病,但是其奠定了中华民族以法治吏的法律传统。即使到了今天,以法律手段强化对官员的约束和引导仍然适用,是构建公平正义的法治社会的一柄利器。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

责任编辑: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