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中法院发布6起毒品犯罪审判典型案例
2024-06-26 15:01:38 | 来源:中国法院网
 

  在第37个国际禁毒日到来之际,6月25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毒品犯罪审理工作通报和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发布《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年度报告(2023.06—2024.05)》以及毒品犯罪审判典型案例。现将本次发布会发布的6起典型案例全文公开。

  案例1

  周某等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案

  依法严惩制造大宗毒品的源头性毒品犯罪

  案例2

  别某某贩卖毒品案

  综合运用证据依法严惩被告人拒不供述的毒品犯罪

  案例3

  易某某走私、贩卖毒品案

  依法惩治“互联网+物流寄送+电子支付”方式的毒品犯罪

  案例4

  张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

  依法惩治新列管精神药品犯罪

  案例5

  冯某某等贩卖毒品案

  依法惩治合成大麻素类毒品犯罪

  案例6

  唐某走私毒品、欺骗他人吸食毒品、强制猥亵案

  依法惩治走私“迷幻药”等精神管制类药品交易


  01

  周某等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案

  依法严惩制造大宗毒品的源头性毒品犯罪

  关键词

  制造毒品 源头性毒品犯罪 死刑

  典型意义

  本案系依法适用死刑惩治制造毒品源头性犯罪的典型案例。被告人周某等人从云南购入13万克毒品液体运输回重庆,意图加工提炼后贩卖。人民法院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的方针,坚决打击贩卖、运输、制造大宗毒品犯罪的犯罪行为,对于贩卖、运输、制造大宗毒品,罪行极其严重的被告人周某依法判处死刑,对同案犯根据其犯罪事实和犯罪情节分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依法惩治和震慑源头性犯罪。日前,周某经最高法院核准后已被依法执行死刑,充分发挥死刑对于惩治和预防毒品犯罪的重要作用,彰显人民法院打赢新时代禁毒人民战争的坚定决心。

  2019年3月底,被告人周某指使被告人杨某某向上家打款约120万元购买甲基苯丙胺液体,同时安排杨某某、被告人孟某将制毒工具等物品搬运至孟某租赁的房屋内,意图提炼购入的甲基苯丙胺液体。被告人丁某某、龚某洪、龚某进按照周某的安排,从上家处收到周某购买的甲基苯丙胺液体后,装入驾驶的货车水箱内。龚某洪驾驶装有毒品液体的货车从云南返回重庆时被查获,公安人员当场从该车水箱内查获甲基苯丙胺含量为48.1%的毒品液体135038克。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一、被告人周某犯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被告人杨某某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三、被告人丁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四、被告人龚某洪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五、被告人龚某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六、被告人孟某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七、对扣押在案的毒品及犯罪工具手机予以没收。宣判后,周某等提起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周某依法执行死刑。

  02

  别某某贩卖毒品案

  综合运用证据依法严惩被告人拒不供述的毒品犯罪

  关键词

  贩卖毒品 综合证据的审查分析 未查获毒品实物 拒不认罪

  典型意义

  本案是综合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典型案例。鉴于毒品交易隐蔽性较强,查处难度大,在部分毒品案件中,证据的审查分析对于认定案件事实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案未查获毒品实物,被告人别某某拒不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人民法院通过对同案人供述、通信基站信息等证据的综合审查分析,准确认定别某某的犯罪事实,并对其判处相应刑罚,体现了人民法院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严惩毒品犯罪的坚定立场。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别某某和颜某某(已另案判决)曾在同一监狱服刑而结识。2021年4月初,颜某某与唐某、龚某某(均已另案判决)等人持毒待售,颜某某与别某某共谋在别居住的湖北省仙桃市寻找购买人。别某某到重庆市取得了毒品样品。同年4月9日,颜、唐、龚三人从重庆市合川区出发到达湖北省仙桃市,经别某某介绍,贩卖8千余颗甲基苯丙胺片剂给购毒人。同年4月16日,别某某再次介绍颜某某三人从重庆市合川区至湖北省仙桃市贩卖3万颗甲基苯丙胺片剂给购毒人。2023年4月24日,别某某在湖北省仙桃市毛嘴镇服装工业园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裁判结果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别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宣判后,别某某提出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3

  易某某走私、贩卖毒品案

  依法惩治“互联网+物流寄送+电子支付”方式的毒品犯罪

  关键词

  走私、贩卖毒品 互联网 物流寄送 电子支付

  典型意义

  本案系通过“互联网+物流寄送+电子支付”方式走私、贩卖新型毒品的典型案例。随着互联网和即时通讯工具在全球的广泛应用,全程无接触的人、钱、货分离型毒品交易日渐增多。本案被告人通过境外社交软件建立群组,发布毒品三唑仑的售卖信息招揽买家,购毒人利用互联网通讯工具购买毒品,并采取电子支付方式支付毒资。被告人再通过境外社交软件联系境外上家发货。上家从德国和比利时通过国际快递将毒品邮寄入境。非接触式毒品交易显著增加了查处难度。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在案证据,认定易某某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并判处相应刑罚,体现了严惩毒品犯罪的坚定立场。

  基本案情

  自2022年底起,被告人易某某为牟利,明知是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仍多次从境外购买三唑仑、咪达唑仑等用于贩卖。2023年2月,易某某以5000元的价格贩卖三唑仑和咪达唑仑给胡某某,并由上家分两次从境外直接邮寄给胡某某。2023年3月17日、3月28日,两个国际邮包先后被南昌海关缉私局查获,共查获三唑仑2.97克和咪达唑仑27.78克。2023年4月3日,易某某在重庆市璧山区一菜鸟驿站门口收取国际邮包后被侦查人员抓获,从邮包中查获三唑仑1.9克。后侦查人员在易某某家中查获此前从境外购买的咪达唑仑2.04克、氟西泮1.5克。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裁判结果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易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没收查扣的犯罪工具手机、毒品;追缴其违法所得2620元。易某某未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抗诉,本案已生效。

  04

  张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

  依法惩治新列管精神药品犯罪

  关键词

  精神药品 依托咪酯 新列管

  典型意义

  本案系依法惩治贩卖、运输新列管精神药品依托咪酯的典型案例。依托咪酯于2023年10月1日被国家药监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被告人张某某为牟利,驾驶机动车携带1千余克依托咪酯从河南省运输到重庆市江北区与下家万某进行毒品交易,获利27万余元,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人民法院依法对张某某予以严惩,充分彰显人民法院依法从严惩处新型毒品犯罪,斩断新型毒品的输入源头,努力为人民群众营造绿色无毒社会环境的决心。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17日,经事前微信联系,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小型轿车携带依托咪酯从河南省出发前往重庆市江北区与购毒人万某进行交易。同年10月18日13时许,张某某在位于重庆市江北区鱼嘴镇渝冠大道路边万某的车上以现金276000元的价格将1097.3克依托咪酯贩卖给万某,二人交易完毕后即被民警抓获。民警从万某处查获交易的毒品,从张某某处查获毒资及贩毒联系所用手机。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裁判结果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二万元;没收涉案毒品及犯罪工具。宣判后,张某某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5

  冯某某等贩卖毒品案

  依法惩治合成大麻素类毒品犯罪

  关键词

  精神药品 合成大麻素 上头电子烟

  典型意义

  本案系依法惩治贩卖合成大麻素的典型案例。合成大麻素类新精神活性物质于2021年7月1日被国家药监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整类列管。不法分子往往将合成大麻素添加入电子烟油中或喷涂于烟丝等介质表面,吸食有致幻感、兴奋感,具有较强的迷惑性和诱惑性,不易被发现和查处。本案被告人冯某某等人以牟利为目的,以售卖“上头电子烟”的幌子贩卖合成大麻素,破坏毒品管理秩序,危害公民身体健康。人民法院依法惩处该类犯罪行为,体现了人民法院积极参与禁毒斗争,依法严惩新型精神活性物质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的坚定决心。该案同时警示广大人民群众自觉抵制新型毒品诱惑。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15日,王某通过手机微信向被告人金某某求购“上头电子烟”,金某某收取王某给付的2800元后,向被告人秦某求购毒品。秦某明知金某某欲转卖牟利,通过微信收取金某某给付的1800元后,向被告人冯某某求购毒品。当日19时许,冯某某收取毒资2000元后,将一支装有0.37克烟油的“上头电子烟”放置于重庆市江北区华新街某小区车库,并通过微信指示放置方位。王某按照指示取得“上头电子烟”后被民警抓获。民警现场查获交易的“上头电子烟”。经鉴定,该“上头电子烟”内烟油中检出ADB-BUTINACA、MDMB-4en-PINACA、5F-MDMB-PICA、5F-EDMB-PICA四种合成大麻素。9月20日,民警将金某某、秦某抓获。

  2022年9月30日,经事先微信联系,被告人冯某某在重庆市江北区北城天街38号附近,以2000元的价格将一支装有0.34克烟油的“上头电子烟”贩卖给王某。交易完毕即被民警抓获。民警现场查获交易的“上头电子烟”以及用于联系交易的手机。经鉴定,该“上头电子烟”内烟油中检出ADB-BUTINACA、MDMB-4en-PINACA、5F-MDMB-PICA、5F-EDMB-PICA四种合成大麻素。冯某某、金某某、秦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本案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裁判结果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冯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判处被告人金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判处秦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没收查获的毒品、手机等物品。宣判后,冯某某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6

  唐某走私毒品、欺骗他人吸食毒品、强制猥亵案

  依法惩治走私“迷幻药”等精神管制类药品交易

  关键词

  走私毒品 新型毒品 迷幻药 听话水 猥亵

  典型意义

  本案系惩治走私“迷幻药”等精神管制类药品的典型案例。近年来,新型毒品走私呈增长态势,出现了“听话水”等伪装性更强的新型毒品。“听话水”又称“迷奸水”“神仙水”,主要成分为γ-羟基丁酸,是第三代新型毒品,无色无味,只需要几滴就可以使人昏睡,常被犯罪分子用于迷奸、猥亵他人。本案的依法审理,体现出国家严厉打击走私新型毒品犯罪,保护人民群众人身健康安全的决心和信心,也提醒广大人民群众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基本案情

  2020年底,为猥亵同性室友,被告人唐某通过境外社交软件联系到境外卖家欲购买可致人昏迷的“听话水”。2020年12月9日,唐某向境外卖家支付货款,对方通过EMS快递将伪装成护发产品的“听话水”从马来西亚邮寄至唐某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的家中。后唐某又两次向境外卖家购买“听话水”。2021年1月7日下午,唐某在李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购买的“听话水”放入饮料中欺骗其饮用,致其出现昏睡、头晕等症状。2021年1月19日晚,唐某在李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购买的“听话水”放入李某某的食物中欺骗其服用致其昏睡,随后对李某某实施猥亵。2022年9月28日,重庆海关缉私局民警在唐某家中查获了剩余的“听话水”7.79克,从中检出γ-羟基丁酸成分。

  裁判结果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唐某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以欺骗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以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唐某提出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罗一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