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理的重点在基层乡村,难点也在基层乡村。多年以来,各地法院办案实践中,存在一些以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等基层组织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原本是化解矛盾纠纷、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的村委会,却成为法院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并且许多案件成因复杂,执行难度很大,有的甚至引发群体性信访等社会稳定问题。
笔者以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2019年至2023年办理的村委会为被执行人案件为研究样本,探究该类案件的主要债务类型、执行难点,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一、村委会为被执行人案件的债务类型
2019年至2023年,常山法院共受理村委会为被执行人的案件20件、结案19件,涉案标的额421.9万元。案件案由达10种,但主要集中在合同类纠纷。
对村委会为何会成为被执行人这一源头进行探究,可以将该类案件的债务类型主要概括为以下几类:
一是历史遗留债务。前几年,部分村委会兴办了企业或挂靠村委会名义办立企业。随着国家政策的调整,一些企业因规模较小、技术含量低、管理落后等原因,生产经营陷入困境,甚至资不抵债。对于这些企业,村委会或将企业关闭并接收其剩余资产,原企业债务依法由村委会承担;或者企业停产后未依法进行清算而由村委会承担赔偿责任。
二是发展公益事业所欠债务。村委会因兴建办公场所、修路、修渠等公共设施建设需要,有的要向村民集资,有的要争取上级财政拨款。现实中,由于集资不足、财政拨款未及时到位、工程建设款超出预算或款项已另作他用,导致拖欠工程款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此类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因村委会其他资金来源有限,执行难度也较大。
三是土地、山林、水域等承包纠纷引起的债务。村委会发包集体财产时,未能按照法律规定规范操作,或者擅自单方解除承包合同被判违约。这类案件往往承包期长,而当时的承包费较低。有的村委会换届后,新一届村委会解除前任村委会与村民签订的承包合同,因违约而被起诉;也有因项目建设需要征迁土地、山林,村委会解除合同引起的纠纷等。
四是民事赔偿形成的债务。有的村委会对其负有管理义务的事项未尽到审慎管理义务,如村里的池塘、沟渠等公共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排除,导致发生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有的村委会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不强,在村委会的日常管理活动、拆除旧房等项目建设过程中,未签订规范的雇佣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进行必要的上岗技术培训和安全生产意识教育,导致发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以及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等。判决生效后,村委会又没有其他款项可供赔偿,只能争取财政拨款或从其他转移支付金中节余,故容易进入执行程序。
五是日常管理中拖欠的杂费等债务。在实行村账乡镇代管制度之前,部分村未能按照财务制度管理村级的财务和资金,如饭店招待、就餐等支出,一般采取先签字后结算的方式。时间一长,欠款增多,村委会无力支付,或者因管理制度不断规范无法报账、村委会换届后“新官不理旧账”,导致债权人索要不成形成诉讼。
二、村委会为被执行人案件的执行难点
村委会为被执行人案件难以执行涉及方方面面的原因,主要有:
一是部分村委会成员的法律意识不强。主要表现在:不能正确对待执行工作,执行人员送达法律文书时拒绝签收,或者相互推诿、避而不见,或者以经济困难等为由推脱执行,不愿拿出实际履行方案;部分人员以法院执行影响社会稳定、影响基层工作秩序为由推脱,导致执行工作难以有效开展。
二是村委会管理权、经营权分离,财产查控困难。当前村委会管理与经营职能大都相互分离,村委会主要承担行政事务管理权,无独立银行账户,在村委会涉诉涉执时,通常查询不到村委会账户。即使查询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账户有资金流动,但因资金来源和性质不明确,如征地补偿款、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等项目不作区分,使得扣划款项难以执行,而办公场所等系村委会维持正常运转的设施,又不宜强制执行。
三是村委会确无履行能力。村委会如今实行的是村级财务乡镇代管、一事一议制度。其收入主要包括村集体资产的承包费、租金收入,以及确保人员工资、办公经费等支出节余下来的转移支付款项。随着村级财务管理日趋规范,向上争取的资金大都专款专用,村委会又不可能向村民进行分摊,对偿还大额债务往往有心无力。
四是债务情况复杂,本身存在执行困难的因素。有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工程发包不规范,或者工程质量存在问题,致使村民意见较大,在偿还工程款方面存在抵触情绪,执行阻力较大。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涉及面广,情况复杂,虽然村委会调整土地承包符合乡规民约,但违反法律规定,村委会败诉后,土地需由第三人退出,而该第三人抵触情绪较大,执行较为困难。
五是村情复杂,村委会班子不健全、体制不顺引发执行难。村委会作为农村基层自治性组织,与村民的联系非常密切。有的村情况复杂,村“两委”磨合不够,如引导不当,群众可能阻碍执行,甚至引发信访。相关部门有时出于维护稳定等实际情况考虑,会出面协调,而有的村委会缺乏担当,借机将难题上交,加大执行难度。
三、村委会为被执行人案件执行难的破解思路
村委会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大多呈现出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较大的特点,需要综合考虑、多管齐下采取措施。
一是法院提高执行效能。要强化综合治理、源头治理、依法治理观念,构建党委领导、政法委协调、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法院主办、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综合治理执行难大格局。同时,要争取多方支持,将执行工作纳入平安建设、法治建设考评体系。要完善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体系,健全信用正向激励制度,构建以自动履行为主的治理体系。要因地制宜,根据案情和村委会的经济状况,有针对性地采取执行措施,用足用好法律赋予的各种强制措施。针对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可及时向被执行的村委会、党委政府发送司法建议,弥补社会管理漏洞,推进基层社会治理。
二是村委会加强自身债务化解。化解村级债务,事关农村基层组织的正常运转和社会的长治久安。要积极探索各种行之有效的途径和方法化解村级债务,从源头上遏制涉村委会案件执行难问题的出现。要健全民主决策机制,严格规范村级组织的举债行为和举债程序,结合实际制定规范的财务制度,明确责任职责,努力使村级财务收支更加公开、透明,更趋合理,坚持民主理财,防止出现新的不良债务。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通过承包、租赁、入股和招商引资等形式,增加集体收入,增强集体经济实力。要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村“两委”班子的法治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正确认识和对待法院执行工作,积极主动配合履行。
三是政府优化管理服务。针对债务较多的基层组织,认真做好债权债务的清查核实工作,指导基层组织制定切实可行的化解村级债务方案。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发展村公益事业,完善村账乡管制度,加强村级支出监督,切实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切实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确保村组织正常运转。要认真执行农村“一事一议”等相关政策,指导各村充分依托各自优势,加强对集体土地、资产的管理,拓宽村集体增收渠道。要加强法治宣传,提高法治观念,积极支持法院执行工作,加强协调,加大对涉村委会执行案件的督促履行力度,建立健全奖惩机制,营造主动履行的法治化环境。
(作者单位: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