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韩亿断冤说开去
2024-06-21 14:30:16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沈玮玮 何天然
 

  北宋初期名臣韩亿(972年—1044年),约在宋真宗景德年间(1003年—1007年)出任洋州知州,着重处理了当地富民李甲诬蔑其兄之子为他姓而令其无权继承家产之疑案。他在查阅原审旧档时因发现乳医(俗称接生婆)证言这一关键证据被遗漏,故以此为突破口,终为民妇昭雪。这是韩亿唯一存世的亲审案例,后被收入《折狱龟鉴》《棠阴比事》《补疑狱集》等传世经典。遍寻史料,此案似乎是唯一一例引乳医作证且翻案的民事案件。但凡涉及古代证人或证据制度的当代研究均会引用该案,然已有研究忽略了多个文献记载之差异,得出了若干自相矛盾的结论,需要从证据法的视角重新审视。

  察情一:互参史料之案情复原

  南宋郑克所编《折狱龟鉴》称洋州土豪李甲,在兄死后强迫嫂子改嫁,且诬蔑侄子为他姓,以贪图兄之家财。嫂子于是告官,李甲则贿赂胥吏试图息讼。嫂却历十余年喊冤,至韩亿到任。韩亿细究旧档,发动“庭前突袭”,“一日尽召其党,以乳医示之,众无以为辞”。因此记载并没有说明李甲此前是以何种证据或手段而诬陷侄子为他姓,后人就很难理解韩亿引乳医证言为何能一举成功之原因。后来桂万荣的《棠阴比事》沿用了《折狱龟鉴》中的记载,元人所编的《宋史·韩亿传》记载则更为简略。

  明人张景在增补五代和凝父子所编的《疑狱集》时或有同样的疑惑,故增补了原审诸多情节:土豪李甲的身份变更为“大校”;诬陷侄子为他姓的主要证据是“里妪之貌类者使认之为己子”;逼迫嫂改嫁的手段为“醉其嫂”;所夺之财为嫂的“奁橐”;持续喊冤的人既有嫂又有侄;嫂侄不仅向州官喊冤,还诉至提点刑狱司;最后嫂被屈打成招自认诬告李甲,并领受杖刑。已有研究并未注意到以上增补情节,故而对韩亿能发现乳医并以此为凭翻案的证据法实操功夫理解不够。

  察情二:传统常用证据之以貌为凭

  李甲的证据主要是里妪之貌类者的指认,概言之即“以貌为凭”。原告嫂侄提供的证据尚不清楚,但为何韩亿提供的乳医证言能够较以貌为凭胜出?传统社会审理此类案件的常用证据到底是什么?

  《棠阴比事》将此案与刘沆断田产纠纷案合编为“刘相邻证韩参乳医”,意在强调皆是利用关键人证平冤之同,但二者在举证上迥异。刘沆所断乃常见的田土买卖纠纷,却积二十年之冤。原审却仅凭被告的纳税凭证这一间接证据就判定原告败诉,凡卖田问邻居,即先问亲邻为古法,这些邻人多健在却没有作证。在桂万荣看来,刘沆正是遵循了传统田产买卖纠纷之证据原则才能释冤。韩亿能引乳医作证,亦有前例可循,只是桂万荣并未找到,或许他想以韩亿此法作为后人查办此案的标杆。直到清人陈芳生所撰《疑狱笺》时,也未发现后人效法韩亿的案例。他只能先列举了数则以貌为凭即断子孙真伪者,后列举韩亿作为以貌为凭的例外。这就意味着,以貌为凭而非乳医证言乃是审理此类案件的常用证据。李甲因此才会用“赂里妪之貌类者使认之为己子”来行诬蔑之事,原审司法官员对此自当认可,并不会为遗漏乳医证言承担责任。

  常言道“耳听为虚,眼见为实”,以貌为凭系物证,较乳医的证言更有说服力。证人作伪时有发生,因当事人与证人互相串通,负责查拿人证的胥吏也会被收买,其证明力将大打折扣。摆在韩亿面前的难题是,如何证明乳医证言证明力强于以貌为凭。最直接的便是非原告而是官方主动举证,并以韩亿的人品及官声来作担保,毕竟他当时深得皇帝垂爱,又贵为宰辅之婿,自然不容质疑。同样的案例早在北魏就发生过。身居高位的崔钟因贪图其兄崔敞之财,“诬敞息子积等三人非兄胤,辞诉累岁,人士疾之。尔朱世隆为尚书令,奏除其官,终身勿齿。”(《魏书·崔元伯传》)崔钟官至金紫光禄大夫、冀州大中正,位高权重,于是摆出一副奈我何的姿态,即便“人士疾之”,也无人敢查真相。直到更高位爵的尚书令尔朱世隆任出场,才将此事上奏,依靠终极皇权罢免崔钟,并令其终身不得为官。史料虽未记载尔朱世隆依靠何种证据为崔敞伸冤,但凭借皇帝的信任,自是无碍。韩亿当时官运正隆,其对手尚且是一名不见经传的州豪李甲,足以凭其身份加强其举证的证明力。再看李甲可能的头衔,即大校或“大狡”(元代张光祖编《言行龟鉴》卷七)又或“大挍”(明代冯梦龙辑《智囊补》卷九)。狡,即少壮的狗只,常用义是狡猾,大狡即过于狡猾,亦或是大校之笔误。挍通校,《宋史·苏缄传》载苏缄于熙宁四年(1071年)知邕州时为抵抗交趾入侵备战城防,“有大校翟绩潜出,斩以徇,由是上下胁息。”显然大校隶属于知州,乃州级校尉武官,在六品之下,较县令低。李甲若真系大校,正是其能左右县令,打通知州甚至路级胥吏的原因。只不过他遇到了韩亿,如同崔钟遇到了尔朱世隆,证据之证明力明显下降。

  据证一:乳医为证的证明力之强化

  除了韩亿的人格担保外,是否还有其他外在证据加强乳医证言的证明力呢?乳医多为未受过教育的女性,无法将她们收生助产的详情记录下来(顾玥:《明清笔记小说与医案中稳婆形象刍议》,载《中医药文化》2019年第1期),因此没有书证留下。且传统医书认为妇女生产时忌讳外人在场,正如南宋妇产科名医陈自明在《妇人大全良方·将护孕妇论第二》所言:“又忌闲杂外人,并丧孝、秽触之人看视。”此案就无法找到在场的其他人证佐证乳医。这就需要进一步回到宋初乳医这一职业本身来寻找答案。

  称接生婆为乳医,意味着该职业从业者在当时有一定的社会地位。宋人笔下的乳医形象多是正面的,北宋陈师道的《后山谈丛》还记载了乳医精通脉象:“宿乳医陈妪,年八十余,切脉知其生早晚,月则知日,日则知时。”乳医可谓名副其实。南宋洪迈所编的《夷坚志》同样记载了年届八十的屈老娘乃“武陵城东宋氏妇女产蓐所用乳医”。屈老娘还被邀请主持由她接生的儿童满月礼,这说明当时乳医与主家保持着密切的关系。他们不仅负责接生,而且兼做产前检查、产后母婴护理等等。韩亿能引乳医,证明李甲兄嫂家境富裕可聘请乳医,引得李甲都垂涎兄嫂之嫁妆,故而李家之乳医完全可能住家帮助产子,孩子是否为亲生骨肉,乳医最有发言权。洪迈还记载了一个名叫赵十五嫂的四川乳医,传说她还被一只修炼成仙的老虎请去给其妻子接生,足见乳医的技术水准。像老娘和十五嫂这样的称谓完全是邻里乡亲的熟人社会所有。同样为“妪”,相较于李甲提供的“貌类者之里妪”,具有一定社会影响且有技术在身的乳医更具有可信度。否则她若作伪,有何脸面见乡亲?

  乳医并非全是老妪,现存重庆大足大佛湾15号“临产受苦恩”像便是现存可信的宋代乳医形象。图中产妇面前跪着一位中年妇女便是乳医,她是一位丰满壮实的中年妇女,左手持一拭巾,右手正为左臂挽袖,上着窄袖蓝襦,下着黑裙,发髻梳得整齐,并无多余的头饰,给人以干净利落的印象。敦煌藏经洞发现的北宋绢画“分娩浴儿”图中的乳医,同样是一位干净利落的中年妇女。(程郁:《从大足石刻观察宋代一些特殊的劳动妇女》,载《中华文史论丛》2020年第4期)这一形象相较于老太婆,更加增添了乳医证言的可信度。(大足大佛湾15号“临产受苦恩”像,参见郭相颖主编《大足石刻雕塑全集·宝顶石窟卷上》,重庆出版社1999年版,第71页,图七九)

  据证二:原审遗漏乳医为证之原因

  尽管乳医证言的证明力得到了上述强化,但原审官员还是遗漏了乳医证言,他们除了遵循常用的以貌为凭证据标准外,还有以下三大可能。

  宋初泛滥追证相当普遍,害及无辜时有发生。于是,宋真宗大中祥符七年(1014年)诏曰:“诸州勘劾公事,干连女口当为证佐者,千里外勿追摄,牒所在区断”,即州官不许差人勾追千里之外的女证人,只需发文至证人所在地取证传回。这一诏书虽在韩亿断冤之后,但表明此前千里追(女)证的现象常有,韩亿的前任和下属们为何没有对乳医进行追证呢?这可以宋太宗太平兴国六年(981年)的诏书找到答案:“诸州大狱,长吏不亲决,胥吏旁缘为奸,逮捕证佐,滋蔓逾年而狱未具。”即当时州级长官不用亲自问案,全凭胥吏审断。胥吏来决定是否引乳医为证,李甲便有机会从中贿赂。后来宋太宗在至道元年(995年)六月“诏诸州长吏,凡决徒罪,并须亲临。”但因太常博士王枤的请求,只能打折执行:“今州郡杖罪悉委职幕官,而徒罪必自监决,帅府则以徒罪委通判。”韩亿所断便属胥吏自决的案件无疑,这是其一。

  其二,若乳医为老妪,或熟悉的乡里乡亲。依据亲亲相隐与老幼笃疾免于作证的原则,极有可能被排除在证人范围之外。已有研究指出,古代清官如韩亿可以突破法定的人证规则,让本不具备作证资格的人成为定案的关键证言。(蒋铁初,王永:《中国传统司法中的人证保障及其价值权衡》,载侯欣一主编:《法律与伦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22年版,第134—135页)

  其三,古代延请乳医到家中助产并非是所有产妇的唯一选择,只有产妇遇到了紧急状况才会求助乳医。无须乳医协助生产正是当时民众的普通认知,故而原审并未考虑到乳医。

  平冤:为何韩亿能引乳医为证

  后来者多未效法韩亿断案,但韩亿引乳医为证并非偶然。乳医当时常被官府所用,比如查验女性人犯,辨其是否有孕或即将临盆;《洗冤集录·妇人》载有乳医协助检验女尸的操作规范。此为韩亿能够引乳医为证的外在原因。

  饱受儒学思想熏陶的宋代士大夫会将从医当作践行仁爱理念的重要方式。他们认为“医为仁术”,医药济民乃国家施行仁政的重要内容,与韩亿同时代且同名的北宋名医林亿为《针灸甲乙经》作序时还称:“斯医者虽曰方技,其实儒者之事乎。”进士及第的韩亿更是受教于儒家经典,更是化为行动,此乃他能够引乳医为证的内在原因。

  乳医多出自底层,常常走村串户,抛头露面,被士大夫视为女德之大敌,被鄙为贱业。自南宋理学兴起之后,乳医形象逐渐被污化,此乃自韩亿后几乎难寻引乳医为证断案的主观原因。

  早在三国时期(《会稽先贤传》卷一)即已出现,并经南朝宋(《南史·孙法宗传》)、南梁(《南史·豫章王萧综传》)以及唐初(《新唐书·孝友列传》)的达官显贵和平民百姓几次实践验证的滴骨验亲之法,虽然在韩亿断冤之时并未成为主流的验亲之证据,但后经《洗冤集录》之总结规范,日渐成为宋代以后确定亲属关系乃亲子关系最直接、最便利和最可靠的证据。宋慈《洗冤集录》卷三“论沿身骨脉及要害去处”称其为“检滴骨亲法”:“如某甲是父或母,有骸骨在,某乙来认亲生男或女,何以验之?试令某乙就身刺一两滴血,滴骸骨上,是亲生则血沁入骨内,否则不入。俗云‘滴骨亲’,盖谓此也。”虽然宋人对滴骨验亲之法并不陌生,但前提是能够找到骸骨,若像南朝宋人孙法宗那样苦寻枯骨十余年而不获就无法使用此证据。李甲对兄长家财蓄谋已久,必然会抢先隐藏或另行处理兄长骸骨,韩亿只能另寻他法,故而才有引乳医为证之先例开创。至于民间所熟知的滴血认亲——又称合血法,其可信度并没有滴骨验亲高,《洗冤集录》未将其收入,且在明清有例可循,或许此乃韩亿之后几乎没有引乳医为断案的客观原因。

  结论:释疑郑克之察情与据证

  宋代审判普遍遵循“据众证定罪”的证据原则——“称众者,三人以上,明证其事,始合定罪。”(《宋刑统·断狱律》)已有研究普遍认为韩亿是对这一证据原则的突破。(郭东旭,左霞:《宋代诉讼证据辨析》,载《河北师范大学学报》2008年第6期)所谓据众证定罪,并非限于言词证据,还包括经勘验获取的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蒋铁初:《中国传统司法中的察狱以情及其现代价值》,载《中国法学》2022年第5期)韩亿并非例外,他遵循了据众证定罪的原则,综合了该案的其他相关证据,才能发掘原审证据纰漏,加强了乳医证言的证明力,才敢为民妇请命。

  郑克的《折狱龟鉴》对韩亿断冤有这样的按语可资佐证:“尝云:‘推事有两,一察情,一据证’,固当兼用之也。然证有难凭者,则不若察情,可以中其肺腑之隐;情有难见者,则不若据证,可以屈其口舌之争。两者迭用,各适所宜也。彼诬其子为他姓,所引之证,想亦非一;独未尝引乳医,则其情可见矣。以乳医示之,既有以中其肺腑之隐,又有以屈其口舌之争,则从无以为辞,而冤遂辨,不亦宜乎。”郑克认为韩亿引乳医为证,既是察情的效果,又有据证的功劳。十余年前的原审为何没有引乳医为证?此乃郑克所言“证有难凭”必有“隐情”:或是客观上作为证据的载体已遗失或不适格,或是主观上故意不采集或出示这一证据。若能唤来乳医,便可揭示其中“内情”,真相大白。囿于材料所限,郑克当时只能作出以上归纳,“隐约”觉察到韩亿只有综合察情和据证,才能引乳医证言释冤,并做成铁案。至于韩亿如何能够综合二者,郑克亦无法回答,只能推测道:“所引之证,想亦非一。”以上所论,皆源于郑克的上述按语及推测,并立足证据法上的追问,试图解开郑克及后人乃至今人的相关疑惑,以便更好地理解韩亿打破常规证据断案的实操范例,更深入地探究北宋证据法的相关原理及其实践机制。

  (作者单位:广州商学院法学院;中山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辑: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