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山法院首次适用“刑拘直诉”审理一起危险驾驶案
2024-06-20 09:57:13 | 来源:中国法院网
 

  为进一步提升刑事案件审判质效,6月17日,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首次适用“刑拘直诉”方式,审理一起危险驾驶案,该案自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至法院当庭宣判,用时仅三日。

  2024年5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康某酒后无证驾车途经韶山市工业园区路段时,发现前方有交警查酒驾,便驾驶车辆调头并撞倒执勤交警后逃逸,行驶至永义集镇路口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受损,之后驾车逃离现场,被执勤交警抓获,赔偿被害人损失11800元。

  经鉴定,康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10.45mg/100ml。5月31日,康某因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被韶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6月11日康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韶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14日韶山市人民检察院向韶山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康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康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且逃避、阻碍公安机关检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条第三项、第十一项、第十四项规定,依法从重处理。

  法院根据被告人康某坦白、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及认罪认罚等情节综合考虑,对其依法从宽处理,遂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当庭宣判后,被告人康某表示服判。

  法官说法

  “刑拘直诉”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对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无争议的轻微刑事案件,在刑事拘留期限内完成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流程的工作机制。

  本案中,被告人康某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刑拘直诉”方式,符合适用“刑拘直诉”机制的条件。本案依法适用“刑拘直诉”,既充分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又提升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各自诉讼阶段办案效率,实现了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有机统一。

  韶山市人民法院将继续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密切配合,不断完善“刑拘直诉”工作机制,切实提升刑事案件审判质效。


责任编辑:罗一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