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喂,张先生您好,咱们房子需要装修吗?我们现在有A套餐……”相信大家都接到过这样莫名的电话,对方甚至能报出你的姓名、了解你的职业。当前,个人信息被不法分子收集、贩卖,各种推销、诈骗如病毒一般侵入我们的生活,不仅扰乱大家的日常生活,还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近期,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案件。
刘某系许昌某装饰公司的负责人。2017年至2023年间,刘某多次与张某、胡某、李某、王某等人互相发送小区业主信息,其中涉及多个小区业主的个人信息。刘某在获取小区业主信息后,通过电话形式询问业主房屋是否需要装修。经查,刘某非法获取信息三万多条,其中包含交易信息一万多条,交易信息一万多条;向他人非法提供信息八千多条,其中包含一般信息四千多条,交易信息三千多条。
建安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鉴于刘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予以从宽处理。依法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法官提醒
建安区人民法院法官陈哲
公民的个人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电话号码、住址等,都属于个人隐私,非法获取及向他人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不但会给群众的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造成困扰和威胁,构成民事侵权,同时也构成犯罪。在此呼吁广大群众,一方面加强个人信息的安全防护意识,做到非必要不透露,另一方面也要增强法治意识,避免因法治意识淡薄陷入违法犯罪的泥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