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步倒”毒杀犬只又售卖 刑事民事双追责
2024-06-11 14:42:41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高沿江 薛春燕
 

  近日,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王某将毒死的流浪狗卖给卤肉店销售,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王某今年50多岁,其于2022年偶然认识了一个收狗的小贩,其向小贩要了一瓶叫作“三步倒”的毒药。2023年11月前后,王某驾驶摩托车多次在新光、蔡桥、十屏等附近,寻找并用“三步倒”毒杀流浪狗19条,并将其中的11条卖给经营卤肉店的丁某,共获利3200元。

  2023年11月17日,公安机关将王某抓获,同时,查扣了其放在宅内待售的8条死犬,经检验,被查扣死犬的胃中检出氰化物成分。

  如东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经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遂判处上述刑罚。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经本院组织调解,王某主动在全国发行的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对自己的行为认罪悔罪,并主动履行了公益赔偿费用。

  法官说法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我国高度重视食品安全,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均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该罪的立法目的在于维护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和国家食品卫生管理秩序。

  本案被告人违反国家食品卫生安全管理法规,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对外销售,其行为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