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邻居接娃,到家后娃自行外出溺亡需担责吗?
2024-06-04 10:11:0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李果 李倩云 陈海霞
 

  帮邻居接小孩送到家之后,小孩又自行离家发生意外溺亡。近日,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委托合同纠纷案,以被委托人已完成委托事项为由,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23年6月16日10时许,彭某口头委托张某下午到幼儿园接其儿子小彭回家。当天下午,张某接到小彭后,送到彭家房屋前,并发微信告知彭某。彭某于15时12分微信语音回复张某称“也可以的,反正二儿子在家的”。后监控显示,小彭回家后于15时14分独自骑着儿童自行车在公路上玩耍;16时38分,小彭独自一人从公路向水井边走去。18时左右,邻居李某在水井边洗衣服时发现一双童鞋,赶紧叫人将小彭从水井中捞上来,此时小彭已溺水身亡。彭某向安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张某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委托合同纠纷,当事人双方为无偿委托关系。张某按照彭某的指示,将小彭从幼儿园接送到彭某的家中,并通过微信告知小孩已经回家,彭某微信回复说可以,可以认定张某已完成彭某的委托事项并已向彭某报告了委托事项的结果。小彭回家后独自出来玩耍发生溺水,系意外事故,与张某的委托事项没有因果关系。在整个接送过程中,张某已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其对案涉事故的发生主观上并不存在过错。

  法院认为,从情理上来说,当事人双方系邻居关系,在彭某有事无法自行接送小孩之时,张某愿意无偿接送小孩放学,所展现的是助人为乐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此种邻里朋友之间的善意行为应当值得肯定与赞扬。在张某已尽到一定的谨慎注意义务之时,不应再过分苛责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彭某不服提出上诉,益阳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对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负有首要的责任,是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严格履行监护职责。

  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生活中,邻里朋友之间接受委托无偿帮忙接送孩子的情况较为常见。此种善意行为在法律及道德层面均值得肯定。在受委托期间,受托人负有特殊的安全注意义务,应尽量降低事故发生的隐患,避免未成年人遭受侵害。在受托人已尽心尽力完成委托事务,且对事故发生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受托人无需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责任编辑: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