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我国第一个专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合议庭在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成立。四十载峥嵘岁月,法槌起落之间,见证着无数家庭的悲欢离合,也守护着无数孩子健康成长。
保护未成年人就是保护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少年司法是一项特殊的“希望工程”,也是一项“未来工程”。作为中国少年司法的发源地,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上海法院近年来在实践中不断摸索、创新、完善,着力解决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领域中的新难题,护航每一个“少年的你”。
织密保护网,严惩性侵未成年人犯罪
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是全社会的关注热点,也是少年审判工作的重点领域之一。随着网络的日益普及,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形式也日趋多样化,“隔空猥亵”成为了伸向孩子的隐蔽黑手。
2023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一些特殊情形的法律适用标准,其中第九条规定,对胁迫、诱骗未成年人进行网络裸聊,向未成年人索要裸照、视频等特殊猥亵行为,以猥亵儿童罪或者强制猥亵罪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出台后不久,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了一起网络猥亵儿童案,对被告人作出从重处罚的判决。
该案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犯猥亵儿童罪被判刑。2022年3月,刚刚刑满释放的张某某不思悔改,再次将邪恶的目光投向了中小学女生,通过网络平台加入小学、初中聊天群,假冒女生身份添加未成年女生为好友,先后诱骗多名9至11岁的女生拍摄隐私部位的照片或视频发送给他观看。
该案的关键在于,没有肢体接触,是否构成猥亵?是否对被害女生造成伤害?经讨论,审判团队达成一致意见:“猥亵行为一旦通过网络实施,其社会危险性将呈几何倍数的增长,并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和广泛性,将严重侵犯被害人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经审理,上海二中院认为张某某猥亵儿童多人,系同类犯罪累犯,主观恶性极大,且被害人均为不满12周岁的幼女,依法应从严惩处。关于犯罪性质,法院认为,网络威胁行为是猥亵犯罪的一种形式,具有辐射面广、危害性大的特点,虽然没有肢体接触被害人,也没有给被害人造成生理上的伤害,但会对被害人的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造成严重侵害。综上,上海二中院判决维持原判,最终,张某某以犯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往往既敏感又复杂。一方面,被害未成年人年龄较小,心智尚不成熟,认知能力低,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缺失,导致常常会缺乏物证、人证,只有被害人陈述;另一方面,延迟报案的比例较高,对证据搜集、案件审理造成一定难度。此外,性侵犯罪对未成年人造成的伤害评估困难,除了生理上的伤害,还有心理上的伤害,往往需要经过很长时间以后才能显现,有的甚至对被害人未来一生的婚恋造成影响。
近年来,随着婚恋观念的变化以及网络文化的影响,性侵案件中不乏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被害人自愿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情况,对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法严惩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提出了更高要求。
今年3月25日,静安区人民法院主办的2024年度辖区内涉少刑事案件公检法联席会议上,一起特殊的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引起了参会人员的关注。
案件被害人小芳年仅13岁,为追求金钱利益自愿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在这起案件的办理中,承办法官章玮了解到,小芳的父母对小芳存在家庭教育严重失职的情况,亲子关系疏离导致孩子只能向外寻求情感寄托,从而被不良人员引诱。案件审结后,静安区法院向小芳的父母发出《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会同属地检察院、公安分局的办案人员一起对小芳父母进行家庭教育指导,并对家庭教育情况进行回访。
联席会上,与会人员从这起案件引申而出,对被告人是否明知、成年人的注意义务等法律问题展开探讨,以期达成共识。据悉,自2019年起,像这样的公检法联席会已成为静安区法院的定期化、常态化工作。
“公检法联席会议制度不仅为辖区各单位统一办案理念和标准,而且作为一个公检法沟通互动的平台,能够促进形成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救助困境儿童的工作合力。”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副庭长孟猛表示。
破解探望困局,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近年来,离婚所引发的探望权问题日益凸显。在探望权纠纷中,父母把孩子当作筹码进行博弈的情况屡见不鲜——对抚养费或财产分割结果不满意,因此拒绝对方探望孩子;探望方提出周末想带孩子出去玩,抚养方却借口称早就有了别的安排;抚养方称“孩子不想见你”,探望方认为是对方恶意挑唆……
你争我夺之下,孩子的需求和权益被父母抛诸脑后,孩子的心理往往因此受到一次又一次的打击。而在这类纠纷中,简单的一纸判决或者强制执行,都很难真正化解双方的积怨和心结,倘若处理不当,甚至还可能让孩子受到二次伤害。
面对探望权纠纷调解难、调查难、执行难的“三难”困境,上海高院经反复研究,于2013年初发布《上海法院审理未成年人探望权纠纷案件的意见(试行)》。根据该意见,案件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可共同协商确认探望监督人,由其协助监督探望权的正当行使。该意见首次确立了探望监督人制度,为探望权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新的思路。
有了制度支撑,还需在实践中落地。意见发布后,上海法院逐步细化探望监督人的基本职责、选人任用、适用案件类型等,并不断完善相关配套机制及设施。在长宁区成立的上海首家探望监督人场所“青梓荟”就是一个有益尝试。
“青梓荟”于2021年3月由长宁区法院与长宁团区委、上海市阳光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共同建立。该场所为离异家庭提供了亲子探望的专门空间,也可以作为法官与当事人沟通的场地、法官为孩子和父母提供专业化心理疏导的场所。为协助未成年人父母在探望权的履行过程中进行有效的沟通并监督父母正确履行法定权利及义务,“青梓荟”还配备了专业的青少年事务社工和心理咨询师,为离异家庭的父母和孩子之间搭建情感交流的桥梁,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据统计,成立至今,“青梓荟”已帮助110余名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对孩子进行有效探望。
在审判实践中,法官常常会遇到一些探望障碍严重的案例,有时甚至还会出现抢夺、藏匿子女导致孩子与父母其中一方形同陌路的情况。针对这类情况,近日,上海法院又出“新招”,以一份“亲情养成计划”让探望之路畅通无阻。
这份“亲情养成计划”源于徐汇区人民法院最近审结的一起案件。
刘先生与朱女士原系夫妻,生育一女苗苗,夫妻离异后约定女儿由男方抚养,女方每月支付抚养费。没想到,后来男方却并不配合探望,从女儿3岁多一直到6岁多,朱女士几乎没有见过女儿。伤心愤怒之下,朱女士向徐汇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男方则向法院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和视频材料,来证明女儿对母亲的恐惧和排斥。
经与当事人双方多次沟通,法官最终综合孩子的兴趣爱好、性格特点、心理需求等制定了一份“亲情养成计划”,为父母双方确定了探望交接时间、地点、方式的具体细节,提供包括同龄玩伴参与,影院、游乐场环境渲染,儿童玩具吸引等在内的沟通交流的途径,设定双方禁止谈论或作出的禁忌话题、不当引导及非理性行为。
对于这份计划,一直消极对待探望的孩子父亲表示了认可:“女儿的未来最重要,我也希望孩子妈妈不要对女儿说爸爸不好的话,我也不会对女儿说妈妈不好的话,也会尽量不要让我的父母影响女儿对妈妈的看法。”
令人欣慰的是,经过三个月的“亲情养成”之后,孩子与母亲重建了感情。法官在回访中发现,母女之间愈发亲密,父母双方沟通良好,甚至已经脱离调解书约定的方式,实现了更加灵活、高频的自主探望。
如何切实破解探望难题,让离异家庭的孩子也能够在父爱母爱中健康成长,上海法院还将继续砥砺前行。
强化大保护,为困境儿童带去希望
家庭是孩子的第一所学校,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但当父母无法承担或拒不承担抚养义务时,孩子的合法权益又应当由谁来保障?
高中生小华就面临着母亲罹患癌症过世、父亲患精神疾病住院治疗的困境。小华母亲去世前留下了遗嘱,指定自己的姐姐(即小华的大姨)吴女士担任小华的监护人。为切实有效担负起监护人的职责,小华的大姨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终止小华与父亲的监护关系,指定自己为小华的监护人。
2023年8月22日,长宁区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上海首例遗嘱指定监护案。法庭上,小华的大姨止不住地落泪,表示愿意执行妹妹的遗嘱,照顾外甥的生活;小华也向法官表达了自己的心声,感激大姨在母亲患病期间无微不至的照顾,“我希望大姨做我的监护人。”
最终法院当庭宣判,小华父亲与小华之间的监护关系终止,并指定小华的大姨吴女士为小华的监护人,所属街道居委会在吴女士担任监护人期间有指导、帮助和监督职责,长宁公证处在小华未成年期间对其财产进行监管。
社会观护、监护监督、财产监管……通过一系列制度创新和多部门协作,这份判决使得小华母亲通过遗嘱“临终托孤”的愿望最终得到了法律上的确认,也让这份母爱得以延续。
和小华不同,还有一些孩子没有可指定的监护人或者监护人不具备监护能力。这些“事实孤儿”的监护问题也一直牵动着法官们的心。
静安区法院曾经审理过这样一起案件。案件主人公朵朵自幼被母亲高某遗弃在医院,2岁多时被送至上海市儿童临时看护中心,成为该中心接收的第一例滞留医疗机构且母亲身份确定的弃儿。
因高某拒绝承担抚养义务,且孩子父亲的情况也一直不为人知晓,静安区法院以遗弃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一年。高某被判刑后,上海市儿童福利院向法院申请撤销高某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儿童福利院为朵朵的监护人。案件判决后,静安区法院每年都会对朵朵进行回访探望,目前朵朵已被一个合适的家庭收养。
朵朵案的意义不仅仅是个案的解决,更是着力推动社会问题的破解。记者从上海高院了解到,类似朵朵这样的“事实孤儿”并非个例,上海法院多年来高度重视因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权益而造成的困境儿童的权益保护,会同公安、民政、妇联等部门召开研讨会,就提起撤销监护人资格诉讼的诉讼主体、立案证据、人身保护令、撤销标准、未成年人安置、权利恢复及监护人责任等问题展开研讨,大胆探索相关理论和实践问题,着力推动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推进困境儿童问题的解决。
上海法院的多年探索已初见成效,2022年3月,新修订的《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施行,为困境未成年人增设“特别保护”专章。同年5月,上海市人民政府出台了由上海市民政局、上海高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等部门联合起草的《关于深化推进本市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7月,由上海市民政局、上海高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教委、市卫生健康委等联合制定的《上海市未成年人特别保护操作规程》正式发布,为对因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情形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实施应急处置、临时监护和保障、家庭监护能力评估、监护干预等特别保护措施时,提供了规范操作指引。
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未来、创新的未来。据了解,下一步,上海法院将继续以儿童利益最大化为原则,持续探索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的创新和探索,以最温暖的司法光芒,照亮少年、护佑少年、引领少年,构建起共同维护困境儿童的大保护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