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实际价值不超过600元的“标鱼”最高居然能兑换2万元!近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鱼塘竞钓“标鱼”案,以开设赌场罪判处6名被告人相应的刑罚。
2022年10月至2023年10月,王某以牟利为目的,租借了上海市青浦区某处芦苇荡并将其改造成垂钓中心,通过收取钓鱼人员1000元至4000元不等的门票费用,以钓到“标鱼”返还现金的方式,组织钓鱼人员进行竞钓“标鱼”活动。
而所谓“标鱼”,指的是身上带有各种颜色标签对应不同积分的鱼。这些“标鱼”是从市场批发采购的普通青鱼,每斤价格在10至38元不等,一条鱼最高价值不超600元。它们被投放在不同的鱼塘里,积分从几百到几万分不等,一个积分可兑换人民币1元。例如,“高炮塘”中多为普通青鱼,对应积分为100分,可兑换100元;“巨物无铅塘”名为“紫粉佳人”的“标鱼”,每条对应2万积分,可兑换2万元。参与人员一般输多赢少,数场竞钓下来,不少人输掉几千元至上万元不等。
2023年9月,陈某、周某在明知王某以竞钓“标鱼”的方式经营鱼塘的前提下,入股投资80万元,参与分成。
其间,为了经营垂钓中心,王某安排费某、张某、刘某等人担任工作人员。他们分工明确:由王某负责整个垂钓中心的运营和收付款,以及在网上“引流”;费某负责发布广告和竞钓“标鱼”视频招揽赌客,管理微信群和某短视频平台后台;张某、刘某负责管理鱼塘,对钓上来的“标鱼”进行审核拍照,发放“回鱼卡”等工作。
2024年2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6名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罪。到案后,各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陈某、周某单独或结伙开设赌场,被告人费某、张某、刘某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均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陈某、周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费某、张某、刘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6名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从轻处罚。6名被告人到案后认罪认罚,均可从宽处理。
最终,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王某等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万元至1万元。
■法官说法
开设赌场一般以营利为目的,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且持续一定时间,参与赌博的人数较多且赌资数额也较大,有一定的组织性,内部成员有分工等特点。合法经营则仅为提供场地,收取一定的费用。区分竞钓“标鱼”开设赌场与垂钓休闲合法经营的标准在于是否设置了远高于市场价的高价“标鱼”,是否具有相应的“博彩”规则,是否存在以小博大的赌博方式,是否收取高额门票等。本案中,被告人王某等人收取高额门票,用远超市场实际价值的“标鱼”设置“博彩”规则,以鱼塘为场所,开设赌场专门用于赌博,构成开设赌场罪。